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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SF
0001
S-2012
芝麻调和油
2012
芝麻
调和
0/KSF0001S-20124.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从同一批产品中,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桶(瓶),总重量不低于80kg,抽样重量不少于3kg,抽样数量不少于2个包装桶(瓶),分为2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加热试验、酸价、过氧化值。4.4型式试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检验:a)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改变时:b)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诈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销售包装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包装用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抛掷、重压和挤压。5.4贮有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潮、防蝇、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堆放时应离地、离墙20cm以上,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5.5保质期符合上述条件时,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