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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M
0002
S-2013
昆明经开区阿拉华懋调味食品厂
蘸水调料
2013
昆明
经开区
阿拉
调味
食品厂
调料
Q/KHM0002S-2013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15000GB4789.2大肠菌群,MPN/10Og150GB/T4789.3-200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GB4789.4、GB4789.5、GB4789.10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艺生产的同十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重量不少2g,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样品分成二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样。5.3出厂检验-一每批产品由我厂的检验室按本标谁越行抢验,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日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盐、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谷氨酸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检验一次,检验项日为本标准规定的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入生产时:b)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它指标有任意一项不合格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