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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JN
0002
S-2016
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
干制蔬菜
2016
淮阳县
实业有限公司
蔬菜
淮 阳 县 金 农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YJN Q/HYJN 0002S-2016 干制蔬菜 2016-05-17 发布 2016-06-06 实施 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HYJN 0002S-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本标准由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万纪龙、万文功、刘允、刘群立、方卫星、郭金川、李国东。本标准于2016年05月17日首次发布。Q/HYJN 0002S-2016 1 干制蔬菜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制蔬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豆角、香菇、芝麻叶、南瓜、萝卜、芹菜、结球甘蓝、荠菜、红萝卜、冬瓜、洋葱、姜为原料,经分选、清洗、水焯、自然干制或机械脱水、包装、入库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干制蔬菜。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l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320 干制蔬菜贮藏导则 Q/HYJN 0002S-2016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分类 根据所有原料不同,干制豆角、干制芝麻叶、干制结球甘蓝、干制南瓜片、干制黄瓜片、干制豆角、干制洋葱、干制红萝卜片。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豆角、香菇、芝麻叶、南瓜、萝卜、芹菜、结球甘蓝、荠菜、红萝卜、冬瓜、洋葱、姜应新鲜、无腐烂变质,具有该产品特有的形态、色泽和气味,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 态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形态 色 泽 具有加工后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HYJN 0002S-2016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3.0 灰分,g/100g 7.5 总砷(以 As 计),/0.1 铅*(以 Pb 计),/0.45 总汞(以 Hg 计),/0.01 六六六,/0.05 滴滴涕,/0.05*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g)允许短缺量 Qn 的百分比 g 168 4.5 200 4.5 240 9 500 3 4.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 农药残留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Q/HYJN 0002S-2016 4 随机抽取样品 5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表 1 要求。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灰分 按GB/T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一般情况下按 3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最少不得低于 12 袋。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由公司检验员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供应商有变动时;Q/HYJN 0002S-2016 5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 GB/T 191、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第 123号的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产品标准号、商标等标志。7.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其质量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牢固,运输中不易破损。7.3 运输 运输应采用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资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注意防冻、防压、防雨淋、防晒、通风、散热。7.4 贮存 按 NY/T 2320 执行,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7.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Q/HYJN 0002S-2016 6 编制说明 干制蔬菜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经分选、清洗、水焯、自然干制或机械脱水、包装、入库等工艺制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DB11/620北京市地方标准 蔬菜干制品卫生要求制订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依据。本标准规定了干制蔬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 的规定。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 2016 年 0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