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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SD
0005
S-2016
吉林德尚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食用菌饮液
2016
吉林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食用菌
Q/JDSD0005S-2016225398S-2016201612 14201912 13*Q/JDSD备案号:225398S-2016有效期至:2019 年 12 月 13 日吉林德尚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DSD0005S-2016食用菌饮液2016-10-25 发布2016-10-25 实施吉吉林林德德尚尚得得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发发布布Q/JDSD0005S-20161食用菌饮液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人工栽培或野生的可食用的食用菌(蛹虫草、木耳、元蘑、猴头菇、松茸、白蘑、香菇、银耳、草菇、榛蘑、金针菇)为原料,辅以蜂蜜、木糖醇、结晶果糖、低聚木糖、天门冬氨酸钙、赤藓糖醇、山梨酸钾,经清洗、提取、配制、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菌饮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卫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89银耳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T 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92食品中钙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963蜂蜜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T 26762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Q/JDSD0005S-2016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2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 2142碳酸饮料玻璃瓶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第 12 号2008新资源食品 低聚木糖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第 10 号2014新食品原料蛹虫草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纯净水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3.1.2 食用菌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第 10 号2014 的规定。其他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4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5 结晶果糖应符合 GB/T 26762 的规定。3.1.6 低聚木糖应符合卫生部公告第 12 号2008 的规定,每 100ml 产品添加 0.5g。3.1.7 天门冬氨酸钙应符合 GB 29226 的规定。3.1.8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9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至棕褐色开启包装容器,立即嗅其气味,入口品尝滋味。取100 ml被测样品于洁净的锥形瓶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透明度和杂质。组织形态液体,允许有肉眼可见的悬浮物,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滋、气味具有食用菌原料特有的香味,味甜、微苦,无异味杂质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JDSD0005S-2016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米酵菌酸a/(mg/kg)0.25GB/T 5009.189a仅适用于以银耳为原料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0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菌/(CFU/ml)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处理。3.5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GB 4789.10 第二法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防腐剂0.5g/kg0.5g/kgGB/T 5009.29木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赤藓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7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使用量强化物质的含量检验方法钙,mg/kg100018001300GB/T 5009.92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Q/JDSD0005S-20164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 组批以同一加工容器混合配料生产质量均一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取样品时,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18 个销售包装,其中一半作检验用,一半留样备查。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6.5.2 出厂感官检验、净含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出厂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3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4 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检验除外)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 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食用菌饮液配料表:纯净水、食用菌(蛹虫草、木耳、元蘑、猴头菇、松茸、白蘑、香菇、银耳、草菇、榛蘑、金针菇)、蜂蜜、结晶果糖、低聚木糖、食品添加剂(天门冬氨酸钙、木糖醇、赤藓糖醇、山梨酸钾)净含量:10ml、20ml、25ml、30ml、50ml、100ml、125ml、150ml、200ml、225ml、248ml、300ml、330ml、500ml 或依据市场需求而定产品标准代号:Q/JDSD 0005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吉林德尚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通化县金斗乡广信村一组,0435-5211808。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常温、避光低聚木糖每日食用量1.2g/天(以木二糖-木七糖计),每 100ml 产品添加 0.5g,婴幼儿不宜服用。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Q/JDSD0005S-20165表 7 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126 千焦(KJ)2%蛋白质0 克(g)0%脂肪0 克(g)0%碳水化合物5 克(g)2%钠0 毫克(mg)0%钙130毫克(mg)16%8包装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包装,并应符合 QB 2142 规定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外用封口纸或打包带。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挤压、暴晒、雨淋、冰冻;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或挤压。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8层。10贮存10.1 密闭,置阴凉干燥处。10.2 库房应清洁、干燥、经常通风,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冰冻,禁止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同库贮存。10.3 应按品种、生产日期分别存放。离墙离地,垫离 15cm。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 8 层。11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