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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HLS
0004-2013
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茯苓糕点
0004
2013
北京
红螺
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
企业
标准
茯苓
糕点
1 Q/HRHLS 北 京 红 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RHLSQ/HRHLS 00042013 代替Q/HRHLS 004 2010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茯苓糕点 2013-10-15 发布 2013-11-25 实施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2前 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茯苓糕点标准。本标准代替 Q/HRHLS 004 2010茯苓食品。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波 本标准批准人:牛金霞 说明 Q/HRHLS 00042013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RHLS 004 2010 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茯苓糕点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茯苓食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生产过程的要求。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略 3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4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5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4 茯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版中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要 求 项 目 茯苓夹饼 茯苓糕 检验方法 形态 外形整齐,大小较均匀一致底部平整,无霉变,无变形,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特征 色泽 表面色泽均匀,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特征 滋味与口感 香甜可口,无酸败及其它异味 口感筋道,无酸败及其它异味 组织 无不规则大空洞,无糖粒,无粉块,饼皮薄厚均匀,馅料细腻,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组织特征 杂质 食品内外不得有肉眼可见杂质及其它外来污染物 按 GB/T 20977 中5.1方法检验: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检查形态、色泽;然后用餐刀按四分法切开,观察组织、杂质;品尝滋味与口感,做出评价。4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23.0 GB 5009.3中第一法 粗脂肪/(%)34.0 GB/T 5009.6中第一法 总糖/(%)60.0 GB/T 20977中附录A中方法 酸价(以脂肪计)(KOH)/(mg/kg)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T 5009.56 总砷(以As计)/(mg/kg)0.5 GB/T 5009.11 铅(Pb)/(mg/kg)0.5 GB 5009.12 说明:酸价和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操作时,如油脂量少时,可改用氢氧化钾标准滴定溶液【c(KOH)=0.0500mol/L】滴定。如无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改用氢氧化钠溶液滴定时,系数仍乘56.11。3.4 真菌毒素限量 茯苓糕点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黄曲霉毒素B1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T 5009.22 3.5 微生物指标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10 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300 GB/T 4789.3-2003 霉菌计数/(CFU/g)150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3.6 食品添加剂 3.6.1 现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下:卡拉胶应符合 GB 15044 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 GB 1987 的规定,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6782 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3736 的规定。5茯苓糕点中山梨酸钾的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山梨酸钾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山梨酸钾/(g/kg)1.0 GB/T 5009.29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6.3 使用其它食品添加剂,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 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5.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组批次。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 抽样 采用随机的方法抽样,每批产品抽样应从不低于每批数量 5的样本中抽取不低于 0.5kg的产品作为检样和留样。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每批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用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二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更改原料时;更改工艺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 6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2 包装 各种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常温库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下放垫板,隔墙、离地 1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不大于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