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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XH
0001
S-2015
集安市祥和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2015
集安市
祥和
绿色食品
开发有限公司
Q/JAXH0001S2015 225325S2015 2015 11 03 2018 11 02 Q/JAXH备案号:225325S-2015 有效期至:2018 年 11 月 2 日集安市祥和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AXH0001S-2015 山葡萄原酒 2015-10-20 发布 2015-11-01 实施集安市祥和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集安市祥和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Q/JAXH0001S-2015 1 山葡萄原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长白山区生长的山葡萄或其杂交品种为主要原料,加入白砂糖、二氧化硫,经发酵酿制而成的山葡萄原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6 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GB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7586 山葡萄酒 GH/T 1022 鲜葡萄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9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1.1 山葡萄应符合 GH/T 1022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二氧化硫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9 号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JAXH0001S-2015 2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紫红色、深红色、宝石红色 外观 澄清程度 澄清、无明显悬浮物 香气 新鲜纯正的果香和酒香。滋味 具有清新、醇厚、纯正的口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典型性 典型突出、明确。GB/T 15038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10.013.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5.5 干浸出物/(g/L)20.0 挥发酸(以乙酸计)/(g/L)1.2 铁/(mg/L)8.0 铜/(mg/L)1.0 GB/T 15038 注:总酸不作要求,以实测值表示(以酒石酸计,g/L)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表 4 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a 项 目 n c m 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 5 0 0/25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T 4789.25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残留量 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名称 使用功能 最大使用量 残留量 检验方法 二氧化硫 抗氧化剂 250 mg/L 250 mg/L GB/T 15038 4 净含量 Q/JAXH0001S-2015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6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挥发酸、二氧化硫、干浸出物、净含量。6.2 型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2.3 不合格分类 A 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挥发酸、干浸出物、甲醇、柠檬酸、总二氧化硫、微生物指标。B 类不合格:总糖、游离二氧化硫、铁、铜、铅。6.3 组批 同一容器内所生产的、同一年份、同一类别的产品为一批次产品。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样品应在企业的贮酒罐中抽取,所抽样品应为混合均匀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10 吨,抽样量为5L。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进行有效的密封。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为合格品。6.5.2 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加倍取样复检。复验结果,若有一项 A 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 B 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运输 贮存 7.1 山葡萄原酒运输必须用专用不锈钢罐车及不锈钢槽车(汽运)。7.2 山葡萄原酒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不锈钢制成的贮存罐内,必须严格按照贮存的工序责任制进行管理。7.3 运输和贮存的过程中应保持场地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堆放在一起。7.4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 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 525。8 保质期 在上述条件下运输贮存的葡萄原酒,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