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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H 18-2015 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 果蔬浸泡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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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H 18-2015 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 果蔬浸泡盐 18 2015 重庆 合川 盐化 工业有限公司 浸泡
ICS 67.220.20 X 38 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YH Q/HYH 182015 代替Q/HYH 182012 果蔬浸泡盐 2015-05-12 发布 2015-05-22 实施 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Q/HYH 182015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HYH 18-2012果蔬浸泡盐。本标准与Q/HYH 18-2012相比主要变化:无。本标准由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会、张昆。本标准批准人:李春阳 本标准有效期为三年。Q/HYH 18-2015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HYH 18-2012。本标准备案号: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Q/HYH 182015 1 果蔬浸泡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浸泡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精制盐为载体,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精制而成的浸泡水果蔬菜专用盐(非烹调用盐)。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9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铅的测定 GB/T 13025.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钡的测定 GB/T 13025.1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砷的测定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精制盐 应符合GB5461要求。3.1.2 碳酸氢钠 应符合GB 1887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和外观 白色颗粒,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气味与滋味 味咸,无异臭味 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Q/HYH 182015 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钠(以 NaCl 计)/(%)97.0 PH 8.0 铅(以 Pb 计)/(mg/kg)2.0 钡(以 Ba 计)/(mg/kg)15.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3.4 净含量 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4.2 氯化钠的测定 4.2.1 按 GB/T13025.5 规定执行。4.2.2 结果计算:氯化钠含量的质量分数以 X1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X1=1.6485X (1)式中:1.6485氯离子换算为氯化钠的系数。X氯离子含量的质量分数的数值,以%表示。4.3 PH的测定 称取 2.0g 制备均匀的样品于 150ml 烧杯中,加 100ml 水溶解,用酸度计(PH 计)进行测定,测得的 PH 值读数至少稳定 1 分钟。同一试样平行测定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大于 0.1PH 单位。4.4 铅的测定 按 GB/T 13025.9 规定执行。4.5 钡的测定 按 GB/T 13025.12 规定执行。4.6 砷的测定 按 GB/T 13025.13 规定执行。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Q/HYH 182015 3 4.7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相同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按GB/T 8618 中3.4.4规定执行。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20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过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氯化钠、PH、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d)与上次型式检验间隔6个月时;e)检验结果与前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指标,允许以备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志、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6.2 包装 6.2.1 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6.2.2 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并有防雨、防潮、防污染设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运。6.4 贮存 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Q/HYH 182015 4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贮。6.4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3 年。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0 5 日 0 9 点5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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