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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ZY
0003
S-2016
陕西汉臣中医药有限公司
苦荷糖方固体饮料
2016
陕西
中医药
有限公司
苦荷糖方
固体
饮料
陕 西 汉 臣 中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CZY 0003S2016Q/LLY 0012009苦荷糖方固体饮料2016-05-01 发布2016-06-01 实施Q/HCZY陕西汉臣中医药有限公司发布Q/HCZY 0003S201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汉臣中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汉臣中医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高汉臣。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HCZY 0003S20161苦荷糖方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苦荷糖方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苦瓜、荷叶、桑叶、冬瓜皮、橘皮、山药、山楂、薏苡仁、覆盆子、葛根、人参(人工种植)、甜菊糖苷为原料,经拣选、超微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包装制成的苦荷糖方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19506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NY/T 777冬瓜NY/T 963苦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 关于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HCZY 0003S2016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苦瓜:应符合 NY/T 963 的规定。3.1.2荷叶、桑叶、橘皮、山药、山楂、薏苡仁、覆盆子、葛根:应符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3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GB/T 19506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4冬瓜皮:应符合 NY/T 777 的规定。3.1.5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棕黄色或黄褐色或棕褐色滋味和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败及其它异味,冲调后,香气纯正,滋味微甜组织形态干燥颗粒状及粉末状,无结块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悬浮液,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荷叶碱/(mg/100g)10展青霉素/(g/kg)5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Q/HCZY 0003S20163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约 5g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冲调性:取约 5g 被测样品于 250ml 烧杯中,用约 80ml 温度 80左右的热水冲调并搅拌均匀,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冲调性,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荷叶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荷叶中荷叶碱含量测定的规定执行。4.2.3展青霉素:按 GB/T 5009.185 执行4.2.4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4.2.5铅:按 GB 5009.12 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3.4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4.3.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执行。4.3.6霉菌:按 GB 4789.15 执行。4.4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产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9个最小包装产品。5.2出厂检验5.2.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允差。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时,也应进行。a)新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Q/HCZY 0003S20164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9683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