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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WY 0005 S-2016 咸阳宏盛味业有限公司 半固态复合调味酱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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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WY 0005 S-2016 咸阳宏盛味业有限公司 半固态复合调味酱料 2016 咸阳 宏盛味业 有限公司 固态 复合 调味 酱料
咸 阳 宏 盛 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SWY 0005S2016半固态复合调味酱料2016-06-18 发布2016-07-18 实施Q/HSWY咸 阳 宏 盛 味 业 有 限 公 司发布Q/HSWY 0005S201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咸阳宏盛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咸阳宏盛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崔宏。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HSWY 0005S20161半固态复合调味酱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酱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酿造酱醪、番茄酱、食用盐为主要原料,以味精、焦糖色、柠檬黄、日落黄、黄原胶、甜蜜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八角、桂皮、小茴香作为辅料,首先将香辛料加水熬制香料水,然后经配料、胶体磨均质、杀菌、灌装、包装工序加工制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酱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902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7652八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17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Q/HSWY 0005S20162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24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T 13508聚乙烯吹塑容器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4399黄豆酱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956番茄酱QB/T 2665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用途的不同,产品可分为红烧酱料、炒菜酱料和拌面酱料。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酿造酱醪:应符合 GB/T 24399 的规定。4.1.3番茄酱:应符合 NY/T 956 的规定。4.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或 GB 5461 的规定。4.1.5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或 GB 2720 的规定。4.1.6焦糖色:应符合 GB 8817 的规定。4.1.7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8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规定。4.1.9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4.1.10甜蜜素:应符合 GB 12488 的规定。4.1.11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902 的规定。4.1.12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3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4.1.14桂皮、小茴香:应具有该香辛料特有的滋味、气味,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并应符合 GB 15691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棕红色至深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味,咸鲜醇厚,无异味组织形态流体状,粘稠适度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HSWY 0005S20163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水分/(g/100g)85.0食用盐(以NaCl计)/(g/100g)20.0氨基酸态氮/(g/kg)0.07总酸(以乳酸计)/(g/100g)2.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5.0甜蜜素/(g/kg)0.65苯甲酸钠a(以苯甲酸计)/(g/kg)1.0山梨酸钾a(以山梨酸计)/(g/kg)1.0柠檬黄b/(g/kg)0.5日落黄b/(g/kg)0.5a苯甲酸钠和山梨酸钾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b柠檬黄和日落黄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0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34.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50g左右样品,置于白色磁盘中,用玻璃棒搅拌铺平,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用玻璃棒蘸样品,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5.2.2食用盐:按 GB/T 5009.40 中 4.2 的规定执行。Q/HSWY 0005S201645.2.3氨基酸态氮:按 GB/T 5009.40 中 4.1 的规定执行。5.2.4总酸:按 GB/T 5009.40 中 4.3 的规定执行。5.2.5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5.2.6铅:按 GB 5009.12 执行。5.2.7黄曲霉毒素 B1:按 GB/T 18979 执行。5.2.8甜蜜素:按 GB/T 5009.97 执行。5.2.9苯甲酸钠:按 GB/T 5009.29 执行。5.2.10山梨酸钾:按 GB/T 5009.29 执行。5.2.11柠檬黄:按 GB/T 5009.35 执行。5.2.12日落黄:按 GB/T 5009.35 执行。5.3微生物限量5.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5.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5.3.4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5.3.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执行。5.4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壶,抽样数量为6壶,抽样质量不得少于1kg。6.2出厂检验6.2.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6.3.2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两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包括 3 个月),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识7.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HSWY 0005S201657.2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瓶应符合 GB/T 13508 或 QB/T 2665 的要求,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内,避免阳光直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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