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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CC
0012
S-2015
珲春长城菌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食用菌配制酱
2015
珲春
长城
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
食用菌
配制
Q/HCCC0012S-2015前言食用菌配制酱是以朝鲜族传统工艺酿制的黄豆酱和各种食用菌为主要原料调配而成的。根据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中:“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起草单位:珲春长城菌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及长城、黄淑艳、韩伟海安全准号号放期限案机关1Q/HCCC0012S-2015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并按照JF1070的规定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宫、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总酸、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各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2)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统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8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案专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年月感宫、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总酸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计生格:如有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任何一项卫生(安全)或微生物学(生物学)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警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食用菌配制酱配料表(原料):水、黄豆酱、食用盐、食用菌(香菇、金针菇、平菇、茶树菇、竹笋、草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