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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BDF
0004-2013
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果蔬压片糖果
0004
2013
北京东方
食品工业
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
企业
标准
复合
压片
糖果
X33 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TBDF0004-201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果蔬压片糖果 2013-08-01 发布 2013-09-30 实施 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Q/FTBDF Q/FTBDF0004-2013 I 目 次 目次.前言.II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技术要求.1 4 净含量.3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3 6 检验规则.3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部分原料质量标准.6 Q/FTBDF0004-2013 II 前 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果蔬压片糖果 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同时适用于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东方倍力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克敏 本标准批准人:刘洪生 Q/FTBDF0004-2013 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果蔬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果蔬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净含量、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 D-甘露糖醇为原料,辅以复合果蔬粉(山楂粉、番茄粉、芹菜粉、菠菜粉)、叶黄素酯、麦芽糊精、微晶纤维素、葡萄籽提取物、-胡萝卜素、柠檬酸、盐酸硫胺素、维生素 C、硬脂酸镁、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食用酒精、水,经配料、混合、调配、干燥、压片成型、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复合果蔬压片糖果。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复合果蔬压片糖果:以 D-甘露糖醇为原料,辅以复合果蔬粉(山楂粉、番茄粉、芹菜粉、菠菜粉)、叶黄素酯、麦芽糊精、微晶纤维素、葡萄籽提取物、-胡萝卜素、柠檬酸、盐酸硫胺素、维生素 C、硬脂酸镁、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食用酒精、水,经配料、混合、调配、干燥、压片成型、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压片糖果。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略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FTBDF0004-2013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允许有杂色花斑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外观 片型规则、完整,无明显裂片、断片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5.0 SB/T 10347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T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铜(Cu)/(mg/kg)9.0 GB/T 5009.13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展青霉素/(ug/kg)50 GB/T 5009.185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Q/FTBDF0004-2013 3 表5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75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30 GB/T 4789.3-200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3.6 食品添加剂 现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下:D-甘露糖醇、微晶纤维素、葡萄籽提取物、-胡萝卜素、柠檬酸、盐酸硫胺素、维生素C、硬脂酸镁、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食用酒精 3.6.1 以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以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二氧化硫残留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二氧化硫残留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1 GB/T 5009.34 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1070-2005 的方法检测。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Q/FTBDF0004-2013 4 6.2 抽样 在生产线或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 抽样数量 每批生产包装件数(指最小销售包装)抽样数量(指最小销售包装)10000(含 10000)以下 6 10001 以上 8 在抽样件数中任意取3件用于检验,剩余件数用于留样。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 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更改原料、工艺、配方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5.2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Q/FTBDF0004-2013 5 7.1.1 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以及 GB 28050 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叶黄素酯新资源食品的相关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材质。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防止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轻放。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下放垫板,隔墙、离地1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装为限。切勿碰撞、勿倒置、勿震荡、勿暴晒,防潮。7.5 保质期 在满足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Q/FTBDF0004-2013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部分原料质量标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