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FJKJ
0006-2016
陕西雨润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香椿泥调味酱
0006
2016
陕西
雨润椒业
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
香椿
调味
Q/FJKJ 陕西雨润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KJ 00062016 香椿泥(调味酱)2016-05-10 发布 2016-05-30 实施 陕西雨润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 布 Q/FJKJ 0006S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雨润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雨润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勇、张京芳、李静、穆青。本标准首次发布。Q/FJKJ 0006S2016 香椿泥(调味酱)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椿(泥)调味酱的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香椿芽为原料,加入适量植物油,辅以食盐、白砂糖等,经精选、清洗、切分、烫漂、匀浆、调配、灌装、密封、杀菌制成的香椿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3563 500mL 罐头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Q/FJKJ 0006S2016 3.1 香椿嫩芽 香椿树生长期生长的嫩芽(在其未木质化之前采摘,长度约5cm15cm)。3.2 香椿(泥)调味酱 以香椿芽、植物油为主要原料,辅以少量食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等,经调配、灌装、杀菌而成的半固体调味品。4 要求 4.1 原料、辅料 4.1.1 香椿芽:应采摘新鲜、无虫害、无污染的新鲜品 4.1.2 菜籽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 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 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 4.1.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1.7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暗绿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形态 酱状,粘稠适度,无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85.0 食盐(以NaCl计),%8.0 酸价(KOH),mg/g 7.5 过氧化值,g100g 0.8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4.4 微生物指标 Q/FJKJ 0006S2016 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5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 随即抽取样品25g50g置于清洁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和风味。5.2 理化指标 5.2.1 总固形物 按GB 5009.3的规定方法进行。5.2.2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的规定方法进行。5.2.3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的规定方法进行。5.2.4 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方法进行。5.2.5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Q/FJKJ 0006S2016 按 GB 29921 的规定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设备、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6个定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总固形物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二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加倍抽样或用保留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复检后所检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7718 和GB28050的规定,其字样、图形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净含量,并应标有“防水、防潮、小心轻放”等字样。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Q/FJKJ 0006S2016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库房应有防潮、防鼠措施,成品箱底层应用垫板垫起,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7.5 产品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