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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ZF
0001
S-2016
抚松县山之坊特产有限公司
人参罐头
2016
抚松县
特产
有限公司
人参
罐头
Q/FSZF0001S-2016 229954S-2016 2016 09 19 2019 09 18 Q/FSZF备案号:229954S-2016 有效期至:2019 年 9 月 18 日 抚松县山之坊特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SZF0001S-2016 人参罐头 2016-06-17 发布 2016-06-17 实施抚松县山之坊特产有限公司 发布 发布 Q/FSZF0001S-2016 1 前 言 本标准由抚松县山之坊特产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抚松县山之坊特产有限公司。产品委托方:抚松县山之坊特产有限公司。产品被委托方:大安市罐头厂。地址:大安市长白北街21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洪岩。Q/FSZF0001S-2016 2 人参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为原料,加入水、白砂糖和柠檬酸,经原料前处理、装罐、调配、密封、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人参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20938 罐头食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DBS 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NY 318 人参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Q/FSZF0001S-2016 3 3.1.1 鲜园参(人工种植五年生或四年生)应符合 DBS 22/024 中鲜园参的规定,每 100g 产品中添加 25g。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至淡黄色 形态 块状、条状或整棵人参 滋味与香味 具有人参特异滋气味,无异臭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20 GB/T 10786 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3.5 特征性指标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特征性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人参总皂苷,1.5 NY 318 附录 B 3.6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表 5 的规定。Q/FSZF0001S-2016 4 表 5 食品添加剂 品种 使用功能 使用量 残留量 检验方法 柠檬酸 酸度调节剂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8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T 20938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固形物、商业无菌。5.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 组批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5.4 抽样方法及数量 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0.5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5.2 微生物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则为不合格。5.5.3 其它各项检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加倍取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6 标签 Q/FSZF0001S-2016 5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 标签样式 6.1.1食品名称:人参罐头 配料表:水、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白砂糖、柠檬酸 净含量或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常温、避光保存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食用方法:注意事项: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岁以下儿童不宜饮用。人参食用量3克/天,产品每100g中添加人参25g。6.2 营养成份表 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营养成份表 项 目 每100克 NRV%能量 297kJ 4%蛋白质 1g 2%脂肪 0g 1%碳水化合物 16g 5%钠 1mg 0%7 包装 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QB/T 4594 的有关规定。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 运输 运输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止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9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凉爽、干燥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放在一起。仓库内有防尘、Q/FSZF0001S-2016 6 防虫、防鼠等设施。不得接触墙面或地面,间隔应在 20 以上。应勤进勤出,先进先出,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10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