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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YX
0001
S-2014
福建渔享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风味鱼糜制品
2014
福建
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
风味
制品
Q/FJYX福 建 渔 享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YX 0001S2014即食风味鱼糜制品2014-04-10 发布2014-05-16 实施福建渔享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Q/FJYX 0001S2014I前言目前,该产品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特制定该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水分、食盐根据产品的特征、工艺配方及多次实测数据而确定的,卫生指标按照 GB 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制定。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修改内容为:1、致病菌限量指标根据GB 29921的规定进行制定;2、标准名称“即食鱼糜豆腐”改为“即食风味鱼糜制品”;3、理化指标中“固形物”改为“水分”;4、保质期由“6个月”改为“9个月”,引用标准中部分标准采用最新版本;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由福建渔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渔享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明建。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Q/FJYX 0001S20141即食风味鱼糜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风味鱼糜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冷冻鱼糜、水、大豆分离蛋白、植物油、淀粉、食用盐、酱油、白砂糖、谷氨酸钠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食用香精,经搅拌、成型、煮制、调味、包装、杀菌、冷却、装箱制成的即食风味鱼糜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7酱油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食品中铬的测定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Q/FJYX 0001S20142GB/T 5009.190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2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T 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371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冷冻鱼糜:应符合 GB 10132 的规定。3.1.2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 GB/T 20371 的规定。3.1.3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的规定。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7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3.1.8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9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Q/FJYX 0001S201433.1.10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1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正常的色泽滋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5食盐(以 Nacl 计),%7铅(以 Pb 计),mg/kg0.5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镉(以 Cd 计),mg/kg0.1铬(以 Cr 计),mg/kg2.0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多氯联苯,mg/kg0.5注: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3.4.2其它包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 000大肠菌群,MPN/g0.3表 4微生物指标(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Q/FJYX 0001S20144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量适量添加。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将样品置于自然光下的白搪瓷盘上,用眼看、鼻嗅的方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及气味。取适量样品品尝,检查样品的滋味及有无异味。4.2理化指标4.2.1 食盐:按 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无机砷: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镉:按 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甲基汞: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铬:按 GB/T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多氯联苯:按 GB/T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10、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Q/FJYX 0001S20145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5.2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出厂检验5.2.1.1每批产品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销售。5.2.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标签、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2.1.3抽样:同一组批成品中随机抽样,最低不少于 10 袋,等量分成检验试样和备检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规定执行。5.2.2型式检验5.2.2.1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2.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5.2.2.3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组批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袋,随机抽取 40 袋,样品等量分成两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规定执行。5.3判定规则5.3.1每组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5.3.2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组批为合格;检验结果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则该组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国家监督抽查从其规定)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签、标志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Q/FJYX 0001S20146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卫生要求。6.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 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过程应轻拿轻放。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的要求,产品保质期为9个月。_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备案 2 0 1 5 年0 4 月2 4 日 2 3 点3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