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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RL
0006
S-2016
长春瑞龙鹿业有限公司
玛咖酒
2016
长春
瑞龙鹿业
有限公司
Q/CCRL0006S2016 221840S2016 2016 11 08 2019 11 07 Q/CCKR备案号:221840S-2016 有效期至:2019 年 11 月 7 日 长 春 瑞 龙 鹿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CCRL0006S-2016 代替:Q/CCRL0006S-2013玛咖酒 2016-03-20 发布 2016-03-20 实施长春瑞龙鹿业有限公司 长春瑞龙鹿业有限公司 发布 Q/CCRL0001S2016 1 玛咖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酒为酒基,加入玛咖粉、梅花鹿血、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心血、枸杞子甘草、山药、丁香、肉桂、水、白砂糖,经浸泡、过滤、调制、灌装、灯检、包装而成的配制酒 玛咖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3544 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T 27588 露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 317 鹿副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国药典 2010 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高粱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Q/CCRL0001S2016 2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梅花鹿鹿血、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心血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3.1.4 枸杞、甘草、山药、丁香、肉桂应符合中国药典 201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6 玛咖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每100克 产品中添加3克。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色泽 金黄色或深黄色 组织形态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允许用少量沉淀 滋、气味 具有淡雅的香气和酒香,香气协调柔和,口感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GB/T 10345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2.0 32、36、38、42、45、48、52 总酸(以乙酸计)/(g/L)6.00 总糖b(以葡萄糖计)/(g/L)300 干浸出物/(g/L)4.0 GB/T 15038 总酯c(以乙酸乙酯计)/(g/L)0.35 GB/T 27588附录A 甲醇d/(g/L)0.6 氰化物d(以 HCN 计)/(mg/L)8.0 GB/T 5009.48 铅(以Pb计)/(mg/L)0.19 GB 5009.12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c:总酯仅限于酒精度25%vol的酒。d: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T 23544 的规定。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Q/CCRL0001S2016 3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总糖、甲醇、净含量。5.2 型式检验 5.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已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5L 样品供交收检验,或 4L 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得少于 6 个包装,共检验和复检备用。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6.1 标签样式 食品名称:玛咖酒 配料表:高粱酒、玛咖粉(5g/100g)、梅花鹿鹿血、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心血、枸杞、甘草、山药、丁香、肉桂、水、白砂糖 酒精度:净含量和规格:按生产需要标注 制造商:长春瑞龙鹿业有限公司 地址:联系方式:产地:Q/CCRL0001S2016 4 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玛咖粉添加量:每100g产品中添加5g玛咖粉,玛咖粉食用量25g/天。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7 包装 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内包装塑料瓶应符合 GB 9688 的要求、内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BB/T 0018 的要求。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外包装塑料膜应符合 GB 13113 的要求。包装材料软木塞应符合 GB/T 23778 的规定;塑料盖应符合 GB 9687 的规定。8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仍、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应有防暴晒、雨淋措施。9 储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包装底部必须垫有 10cm 以上的材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