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CHLY
0001
S-2016
淳化林源蜂蜜酒有限公司
蜂蜜酒
2016
淳化
蜂蜜
有限公司
Q/CHLY 淳 化 林 源 蜂 蜜 酒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HLY 0001S2016 蜂蜜酒 2016-04-20 发布 2016-05-20 实施 淳化林源蜂蜜酒有限公司 发 布 Q/CHLY 0001S2016 I 前 言 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淳化林源蜂蜜酒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CHLY 0001S2016 1 蜂蜜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蜜酒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为原料,添加水和酵母,经发酵、过滤(分离)、贮存、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蜂蜜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83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QB/T 4254 陶瓷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3.1.1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Q/CHLY 0001S2016 2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淡黄色或浅黄色。滋味与气味 具有蜂蜜酒的甜香味、甘爽、醇和,无异味。酒体完整。性 状 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杂 质 无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VOl)9 12 15-胡萝卜素/(g/kg)0.6 铅(以 Pb 计)/(mg/kg)0.2 注:酒精度标签标注值1%VOl。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 项 目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 GB 12697 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T 15038 第 3 章的规定进行。Q/CHLY 0001S2016 3 4.2 理化指标检验 4.2.1 酒精度:按 GB15038 中 4.1 条的规定进行。4.2.2-胡萝卜素:按 GB/T 5009.83 的规定进行。4.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4.3 微生物指标检验 4.3.1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25 的规定进行。4.4 净含量允差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 随机从每批产品中抽取6个最小包装且净含量不小于3000mL的产品供作试样。一般抽取样品2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5.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5.3.1.1 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1.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允差。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 3.23.5 条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c)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Q/CHLY 0001S2016 4 5.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检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2758、GB7718的规定。标签上应有“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玻璃酒瓶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陶瓷酒瓶应符合 QB/T 4254 的规定。6.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3 运输 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本产品标签标注酒精度值低于 10%VOl 时,保质期为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