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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589-2003
装箱机
2589
2003
装箱
I CS 6 7.2 6 0分类号:X9 9备案号:1 2 5 1 1-2 0 0 3q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二 行 业 标 准Q B/T 2 5 8 9 一2 0 0 3 代替Q B/T 3 6 8 6-1 9 9 9装箱机Re c r at e r2 0 0 3-0 9-1 3发布2 0 0 3-1 0-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Q B/T 2 5 8 9 一2 0 0 3N il舌 本标准是对原轻工业部发 布的 专业标准Z B/T Y 9 9 0 3 3-1 9 9 0 装箱机(该标准曾由 国轻行 1 9 9 9)1 1 2 号文发布转化标准编号为Q B/T 3 6 8 6-1 9 9 9,内 容不变)的修订。本标准与Q B/T 3 6 8 6-1 9 9 9 装箱机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增加第 3 章分类;提高产品技术指标:装箱合格率从不低于 9 5%提高到不低于9 7%,装箱破瓶率从不大于0.5%降低为不火于0.3%,增加电气部分性能试验;提高产品可靠性指 标:首次大 修期 从3 0 0 0 h 提高到5 0 0 0 h o 使用 寿命从1 5 0 0 0 h 提高到2 0 0 0 0 h.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 全国制酒饮 料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佩珊、曾向华。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 起,代替原国家轻工业局发布的轻工 行业标准Q B/T 3 6 8 6-1 9 9 9 装箱机)o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 B/TY 9 9 0 3 3 一1 9 9 0;Q B/T 3 6 8 6-1 9 9 9 0QB/T 2 5 8 9 一2 0 0 3装箱机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箱机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使用说明书、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啤酒、饮料行业把玻璃瓶装入塑料箱的 装箱机(以 下简称“产品”)。玻璃瓶装入纸箱的装箱机和 P E T瓶装入纸箱的装箱机亦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不 注日 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 准。G B/T 3 7 6 8-1 9 9 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 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 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 B 4 5 4 4 啤酒瓶 G B/T 5 2 2 6.1 一1 9 9 6 工业机械电 气设备 第一部 分:通用技术条 件 G B/T 5 7 3 8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G B/T 6 5 4 3 瓦楞纸箱 G B 9 9 6 9.1 工 业产品 使用说明 书 总则 G B/T 1 3 3 0 6 标牌 G B/T 1 3 3 8 4 机电产品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 B/T 1 4 2 5 3 轻工机 械通用技术条件 O B 2 1 4 2 碳酸 饮料玻璃瓶3分类产品的型式分为直线式、回转式和坐标式。4 要求4.1 工作条件4.1.1 使用的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应符合G B/T 5 7 3 8 的 规定;纸箱应符 合G B/T 6 5 4 3 的 规定。4.1.2 啤酒瓶应符合G B 4 5 4 4 的 规定,碳酸饮料瓶应符合Q B 2 1 4 2 的 规定。4.1.3 电源要求:3 8 0 X(1 士1 0%)V.频率 5 0 H z.4.1.4 气源压力:0.5 MP a-0.6 MP a e4.2 基本要求4.2.1 产品 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 技术文件制造。4.2.2 产品的焊接件、机械加工件和装配等质量要求应符合G B/T 1 4 2 5 3 的规定。4.2.3 电 气安 全性能应符合G B/T 5 2 2 6.1 一1 9 9 6 中2 0.2-2 0.4 及2 0.7 的 规定。4.3 使用 性能4.3.1 产品 应达到额定生产能力。4.3.2 装塑箱合格率不低于9 7%.4.3.3 装箱破瓶率不大于0.3%0 Q B/T 2 5 8 9 一加0 34.3.4 产品应运转正常、平稳,动作协调,无 异常声响。4.3.5 电 控装置的调 速系统应灵敏可靠。4.3.6 产品的 气路系 统应畅通和无泄 漏现象,调 压阀 应灵敏、准确。4.3.7 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空运转噪声(声压级)不大于 8 5 d B(A)o4,3.8 滚 动轴承温升应不大于 4 0 0C,滑动轴承温升应不大于 3 0 C,且轴承的表面 最高 温度均应低于7 0.4.4 安全 要求4.4.1 产品的电 路、电 动机的选择及操作 控制单 元以 及它 们的 接线和安装,应妥善考虑到防水的要求。4.4.2 产品 外露、回转和 运动部 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4.5 产品可靠性指标4.5.1 首次大修期大于5 0 0 W h a4.5.2 整机使用寿命大于2 0 0 0 0 h.试验方法5.1 生产能力的测定 按4.1 的 工作条件,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测试其抓头组的工作频率T,测 试时间不 少于 1 0 m i n,取其平均值。按式(1)计算生产能力,应符合 4.3.1 的要求。Q二 6 0 NT 、,1)式中:Q 生产能力,箱/h;N 抓头组 每次装箱数,箱/次;T-装箱工 作频率。次/m in.5.2 装箱合格率测定 在产品正常工作 状态下,测试时间 不少于 0.5 h,统计装瓶总装 箱数和合格装 箱数。按式(2)计算装箱 合格率,应符合4.3.2 的要求。_C,n=-,x I U U Y.“,二 .。二,。(2)C式中:B装箱合格率,%;C合格装 箱数,箱;C总装箱数,箱。5.3 装箱破瓶率测定 在产品 正常工作状态下,测 试时间 不少于 1 h,统计总装瓶数和因产品出 故障造成的 破损瓶数。按式(3)计算装箱 破瓶率,应符合4.3.3 的 要求。P,人=x1 U U%.“。.“。,。.(3)尸 式中:K装箱破瓶率,%;P,破损瓶 数,瓶:P装箱总瓶数,瓶5.4 电气部分性能试验 在产品 空运转试验前,按G B/T 5 2 2 6.1 一1 9%中2 0.2 -2 0.4 及2 0.7 的规定进行,应符合 4.2.3的要求。Q B/T 2 5 8 9 一2 0 0 35.5 噪声的测定 产品 在正常 条件下 空运转过程中,按G B/T 3 7 6 8-1 9%的 规定采用声级 计测定产品的空载运行噪声,应符合4.3.7 的要求。测量表面选用各边与基准体对应平面的矩形平面六面体形表面,测量距离l m,传声器位置参照G B/T 3 7 6 8-1 9%附录 C中图C 5,但对产品顶面不进行检测。5.6 轴承温升测定 产品 在额定生产能力状态下连续运转不少于2 h 后,使用量程不大于5 0 0 C、仪器的 准确度至少为士1 0 C,或量程大于5 0 0C、仪器的 准确度至少为士 2 的 接触式表面温度计测 量轴承的表面温度,应符合4.3.8的要求。6 检验规则6.1 检验分类 产品 检验分为出 厂检验和型式 检验。6.2 出 厂检验6.2.1 出厂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4.2.3.4.3.1.4.3.2.4.3.4 -4.3.6 和4.4 的要 求进行检 验。6.2.2 判定规则 产品需 经制造厂质 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 厂。出 厂时 应附 有产品合格证书(需注明 所采用的 标准编号)。出 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允许修整 后复 验,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 机构提出 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可在用户厂进行。6.3.2 型式检验项目 在满足4.1 工作条件卜,按本标准要求的 其他项目 逐条进行检验(除4.5 外)。6.3.3 抽样 型式检验的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提交批中抽取。按该生产批量的加%进行简单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一台。6.3.4 判定规则 型式检 验的全部项目 合格即为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重新抽检,若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当 4.2.3电气安全性能的试验或 4.3.7空运转噪声的测定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允许重新抽检。7 标 志、包装、使用说明 书、运输、贮存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 位置有固 定的金属标牌,标牌应符合G B/T 1 3 3 0 6 的规定,其内 容包括:a)型号及名称;b)额定生产能力:Q B/T 2 5 8 9 一2 0 0 3 c)装机总容量;d)产品重量;e)外形尺寸;f)出 厂编号;B)出厂日期:h)制造厂名称。7.2 包装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 B/T 1 3 3 8 4的规定。7.2.2 产品出 厂应随机附有下列 技术文件。a)产品合格证;b)产品 使用说明书;c)装 箱清单。7.3 使用说明书 机器的使 用,应按 使用说明书的规 定,说明书的内 容和编写规则应符合G B 9 9 6 9.1 的 规定。7.4 运输 产品整体运输或分件运输的部件,均应适合陆路及水路运输与装载的要求。7.5 贮存 产品 应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室内场 地上,存放满 6个月应开箱检验,必 要时 应重新 去锈、防腐、油漆、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