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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269-2003 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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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269-2003 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 1269 2003 创建 国际 卫生 机场 规程
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 1 2 6 9-2 0 0 3创 建“国 际 卫 生 机 杨”规程C o d e s f o r e s t a b l i s h i n g s a n i t a r y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a i r p o r t2 0 0 3-0 5-2 8 发布2 0 0 3-1 2-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发 布S N/T 1 2 6 9-2 0 0 3前言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健男、董凤武、杨家琦、易晨、高吉利、刘宇斌.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 1 2 6 9-2 0 0 3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工作的步骤、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国际机场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工作。三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3 0 9 5-1 9 9 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 7 1 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 B 7 9 5 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 B 8 9 7 8 污水综合排放卫生标准G B 9 6 6 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 B 9 6 6 3 旅店业卫生标准G B 9 6 6 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 B 9 6 6 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 B 9 6 7。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 B 9 6 7 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 B 1 4 8 8 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 B 1 4 9 3 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 B 1 6 1 5 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 B 1 6 8 8 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 1 7 0 5 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 B/T 1 7 2 1 7-1 9 9 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 B/T 1 7 2 2。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 规范G B 1 8 0 4。民用 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G B 1 8 4 8 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 1 8 4 8 5 生活垃 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N I H 7 0 0 4.1 航空食品卫生标准M H 7 0 0 4.2li n含 鼎 卫 牛 钾 节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国际卫生机场h e a l t h y i n t e rna t i o n a l a i r p o r t 按 国际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十八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各项卫生设施、达到相关卫生控制要求,并得到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国际通航机场。S N/T 1 2 6 9-2 0 0 34 创建步骤4.1 建立领导机构 机构成员由机场经营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政府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机构可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 日 常工作。4.2 成立技术小组 技术小组由各参与创建的单位派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各项技术内容指导、组织、实施、资料整理和起草技术报告。4.3申请 创建组织领导机构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创建“国际卫生机场”的申请.4.4组织实施 经批准后,领导机构对各项技术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技术内容包括: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固体和液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实验室及染疫嫌疑物运送、黄热病预防接种、医疗卫生机构和运送、隔离、治疗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4.5考核4.5.1 国内考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国内专家对申请创建的机场进行国内考核。4.5.2 世界卫生组织考核 通过国内考核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申请,世界卫生组织对申请创建的机场进行最终考核。4.6 命名及授牌 对已通过世界卫生组织考核的机场,由世界卫生组织授予“国际卫生机场”称号,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5 创建内容、方法与技术要求5.1 饮用水卫生5.1.1 供应机场的水源应取自市政水网。5.1.2 二次供水设施良好,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二次供水系统每年不少于二次全面清洗消毒,符合G B 1 7 0 5 1 的规定。5.1.3 飞机加水车定期清洗、消毒,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加水车加水管有卫生防护设施。飞机加水口设卫生防护罩。5.1.4 对机场内 二次供水(包括 进水、出水、管网 水、飞机加水口 水)水质进行常规检验,水质 微生物检验每季不少于一次,理化检验每年一次,对飞机加水车水水质微生物检验每月不少于一次,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应增加检验密度。饮用水卫生执行G B 5 7 4 9,连续三年水质抽样检验合格率9 5以上。5.1.5 所有从事供水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每年一次。5.1.6 检验检疫机 关对 机场内 供水系 统的 每个环节(水 源、处理、贮存、给水等)进行卫生监督,监督次数每年不少于两次。5.1.7 检验检疫机关对机场内供水单位建立档案,定期做水质分析报告。档案资料连续三年以上。5.1.8 机场内三年无经水传染病发生。52 食品卫生5.2.1 机场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航空配餐生产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每年定期审核。5.2.2 机场内所有从事食品供应服务的人员(包括航空配餐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S N/T 1 2 6 9-2 0 0 3识培训,每年一次。5.2.3 检验检疫机关对机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航空配餐企业卫生监督每月不少于两次5.2.4 检验检疫机关对机场内餐厅的食(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每季不少于一次,餐(饮)具消毒执行G B 1 4 9 3 4,三年内食(饮)具抽样检验合格率在 9 5%以上。5.2.5 检验检疫机关对机场内航空配餐餐食进行抽样检验,每周不少于一次,航空配餐食品卫生执行MH7 0 0 4.1,三年内航空配餐餐食抽样检验合格率在 9 5%以上。5.2.6 航空配餐企业卫生执行MH 7 0 0 4.2,至少通过一种国际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如I S O 9 0 0 1:2 0 0 0质量管理体系、HAC C P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S QF 2 0 0 0 C M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5.2.7 检验检疫机关应对机场内每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监督档案,档案资料连续三年以上。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从业人员情况、卫生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材料等。5.2.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执行 G B 1 4 8 8 1,废水排放执行 G B 8 9 7 8,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 8 4 8 3,5.2.9 在机场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以及用于食品或容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的卫生质量执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还应执行 G B 7 7 1 8 的规定。5.2.1 0 机场内连续两年内无食物中毒发生。5.3 环境卫生53 1 机场外环境5.3.1.1 外环境整洁、美化,可绿地绿化率达9 5%以上,场内可硬地硬化率达9 5%以上。5.3.1.2 有专业环境卫生保洁队伍,环卫设施设备完好,有健全的卫生责任区。5.3.1.3 露天货场清洁,仓库、货场堆放规范,室内货物垫高2 0 c m,离墙5 0 c m,5.3.1.4 机场内无饲养禽畜。5.3.1.5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执行GB 9 6 6 0,5.3.1.6 机场周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 3 0 9 5-1 9 9 6中一级标准的规定。5.3.2 公共场所5.3.2.1 机场内所有公共场所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每年定期审核。5.3.2.2 公共场所内的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每年一次。5.3.2.3 检验检疫机关对机场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卫生监测技术要求执行G B/T 1 7 2 2 0,宾馆旅店业执行GB 9 6 6 3,文化娱乐场所执行GB 9 6 6 4,理发室美容店执行G B 9 6 6 6,商场、书店执行GB 9 6 7 0,候机厅执行 G B 9 6 7 2,饭馆(餐厅)执行 G B 1 6 1 5 3,54 固体和液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5.4.1 垃圾无害化处理5.4.1.1 机场内设有集中式垃圾处理系统。有垃圾分拣站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做到相对封闭、外观清洁、有防虫媒侵扰设施。5.4.1.2 垃圾收集、存放、运输设施完善,做到日产日清。飞机上垃圾经专用的封闭式车辆收集运输,场内垃圾存放、清运过程封闭化。垃圾运至市政垃圾处理系统处理,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执行GB 1 6 8 8 9.5.4.1.3 有独立的垃圾焚烧系统,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执行 G B 1 8 4 8 5,5.4.1.4 来自疫区的垃圾全部卫生处理。5.4.2 污水无害化处理5.4.2.1 污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采用封闭化管道系统。5.4.2.2 场内有独立的污水处理厂,所有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污水排放执行GB 8 9 7 8,5.4.2.3 飞机上污水排放前须经无害化处理,由专用污水车运至污水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储运过程封闭化。S N/T 1 2 6 9-2 0 0 35.4.3粪便无害化处理5.4.3.1 机场内厕所全部达到水冲式、三格化要求,执行GB/T 1 7 2 1 7-1 9 9 8中一类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定。5.4.3.2 飞机上粪便经无害化处理(使用化粪剂),由专用粪便污水车运至污水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储运过程封闭化。5.4.3.3 建立三格化粪池粪便处理系统,对场内粪便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粪便无害化处理执行GB 7 9 5 9,5.5 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5.5.1 根据当地机场情况,连续三年以上对鼠、蚊、蝇、蜚嫌、蜻、壕、蚤、蟀进行监测。5.5.2 有经批准的专门机构对机场内蚊、蝇、蜚镰、鼠等医学媒介生物进行规律性防治。该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设备、设施完善;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技术操作规范,有安全防护措施;所使用的药物为世界卫生组织或国家推荐使用的。5.5.3 有固定防鼠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更换毒饵。5.5.4 机场四周向外延伸至少 4 0 0 m距离有蚊类控制措施,并定期监测以使蚊媒控制措施有效。5.5.5 建立人出境航空器医学媒介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医学媒介控制措施。5.6 实验室及染疫嫌疑物运送5.6.!机场内有独立的细菌实验室和医学媒介生物鉴定室。5.6.2 实验室配备充足的微生物实验专业技术人员和医学媒介专业技术人员。5.6.3 实验室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实验记录和报告资料。5.6.4 实验室可开展常规微生物检验项目,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大肠杆菌0 1 5 7,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霍乱弧菌、霉菌等常见菌检验,并能进行医学媒介生物鉴定及相关病原体检验。56.5 染疫嫌疑物使用专门采集工具、由专业人员采集并及时运送到实验室,采集过程不得污染周围物品。防护措施齐备,有终末消毒制度。5.7 医疗卫生机构和运送、隔离、治疗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5.7.1 机场内或机场就近地区设有医疗急救机构,其检查、治疗设备完善,运转正常,能完成急救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执行 G B工 8 0 4 0,5.7.2 机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配置充足。5.7.3 医疗机构根据应急救护保障等级配备传染病隔离病房,根据传染病种类和病情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进行隔离、治疗。5.8 黄热病预防接种5.8.1 在出境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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