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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231-2003
国境口岸埃波拉-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监测与控制规程
1231
2003
国境
口岸
埃波拉
马尔堡
出血热
疫情
监测
控制
规程
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 1 2 3 1-2 0 0 3国境口岸埃波拉一 马尔堡出血热疫情 监 测 与 控 制 规 程C o d e s f o r s u r v e i l l a n c e a n d c o n t r o l o f e b o l a h e m o r r h a g i cf e v e r a n d m a r b u r g h e mo r r h a g i c f e v e r a t f r o n t i e r p o r t2 0 0 3-0 5-2 8发布2 0 0 3-1 2-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匡国家 质 量 监 督检 验 检 疫 总 1S N/T 1 2 3 1-2 0 0 3.JJ.口,月 明胃 本标准附录A、附录 B、附录C,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 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裕强、陈群、黄鹏、龚劲聪、章琪。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 1 2 3 1-2 0 0 3国境 口岸埃波拉一 马尔堡 出血热疫情监测与控制规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国境口岸埃波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的监测对象、监测办法以及控制措施。确立了患者与接触者的判定办法,以及诊断、治疗与处理的原则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埃波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的监测和控制。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埃波拉出血热e b o l a h e mo r r h a g i c f e v e r(E H F)由埃波拉病毒引起的一种病毒性出血热。2.2 马尔堡出血热ma r b u r g h e m o r r h a g i c f e v e r(MH F)由马尔堡病毒引起的一种病毒性出血热。2.3 感染者 in f e c t e d p e r s o n 正在患本标准所辖疫病的人,或经检验检疫机构初步诊断,认为已染疫或已处于该疫病潜伏期的人。2.4 疑似感染者 s u s p e c t e d i n f e c t e d p e r s o n 来 自 本标准所辖疫病疫区、疫点或接触过感染环境,具有本标准所辖疫病一般临床症状或体征的可疑患者。2.5 接触者 c o n t a c t 与本标准所辖疫病的患者发生直接接触或接触过患者的体液、排泄物、尸体或感染环境,未出现任何症状或体征,并可能传播该疫病的人。2.6 染疫动物 i n f e c t e d a n i m a l 携带本标准所辖疫病病原体,有可能引起人类感染的动物。2.7 染疫嫌疑动物s u s p e c t e d i n f e c t e d a n i ma l 可能携带本标准所辖疫病病原体,并可能引起人类感染的动物口监测对象3.1 人出境人员包括:来自疫区或疫点;有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染疫动物的接触史,且未超过潜伏期;出现疑似临床症状,见附录A和附录B,S N/T 1 2 3 1-2 0 0 33.2 人出境交通工具与运输设备包括:来自疫区;载有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携带染疫或染疫嫌疑动物或其他物品。3.3 被疫病污染或者可能成为疫病传播媒介的 行李、货物、邮 包以 及食品。3.4 染疫或染疫嫌疑动物.疫情监侧4.1 疫情信息收集 收集国内外官方 发布的相关疫情信息,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通报当 地卫生防疫机构。4.2 痊情报告 在国境口岸实施监测过程中发现可疑疫情,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确认疫情的发生以及传播危险性。一旦确认应在 6h内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3 疫情评估与预.建立风险预普机制。根据收集的疫情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对疫情的传人与传出以及扩散的危险性做出评估,发布疫情风险预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疫情风险预警,制定具体疫情控制措施.4.4 监侧方法4.4.1 人群监测:所有来自 疫区或 疫点的人 境人员应填写 检验检疫申明卡,接受检疫。凡未超过疫病潜伏期的人员应实施留验或跟踪观察,必要时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超过潜伏期并未出现临床症状者不做特殊处理。感染者与疑似感染者应立即隔离,做进一步诊断并治疗,见附录A、附录 B、附录 C,4.4.2 交通工具与运翰设备监测:对来 自 疫区或疫点的交通工具与运输设备实施检疫,判定是否染疫。凡有染疫嫌疑的应实施消毒处理,见附录C,4.4.3 行李、货物、邮包以及食品的监测:对来自疫区或疫点的上述物品实施监测。凡有可能成为传播媒介的应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分别给予放行、退回或监督销毁处理。4.4.4 染疫或染 疫嫌疑动物:目 前比 较明 确在菲律宾以及非洲的 部分灵长类动物中携带有该类病毒。对于来自该类地区以及其他可能具有传播危险的动物,应在指定的动物隔离区实施隔离观察,必要时采样检测。5痊情控制5.1 国外发生皿大疫情5.1.1 国外发生重大疫情,并得到政府部门证实,而且存在传人我国的重大威胁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疫情风险预警。5.1.2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接获疫情风险预警后,遵照国境口岸疫情紧急控制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来自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实施严格检疫。鉴别健康人群、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对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实施隔离治疗。对存在染疫嫌疑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实施卫生处理,确认无传播危险后方可放行。52 入出 境人员 发生疫情5.2.1 在人出境人员中发现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应在6h内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5.2.2 对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立即实施隔离治疗,并做进一步诊断,见附录A、附录B、附录C,5.2.3 填写 病例报告表、疫情监测统计表 并上报,参见附录 D,附录 E,5.2.4 对接 触者讲行脊 记.旬括岭名、地址、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健康状况等,并给予跟踪观察,观察期S N/T 1 2 31-2 0 0 3限以 疾病潜伏期为标准(埃波拉出 血热不得少于2 1 天,马尔堡出血热不得少于1 0 天)。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应立即实施隔离治疗。5.2.5 将感染者或疑似 感染者接触过的 空间环境确定为危险区域,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 进人,并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物品以及空间实施消毒处理,确认无传播危险后方可重新开放(见第C.2章)。5.2.6 对承载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携带有染疫 嫌疑物品的交通工具与运 输设备实施封锁,未经检验检 疫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出。详细登记和检 查交通 工具上所有人员,并 对接触者 进行医 学观 察,观察期限以潜伏期为准。5.2.7 对染疫或染疫嫌疑的 交通工具与 运输设备实施消 毒处理,并进行效果评价,确认无传播危险后解除 封锁(见第C.2 章)。5.3 国境口 岸发生疫情5.3.1 6 h 内 将疫情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 局,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5.3.2 成立疫情调查小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态势,对疫情的严 重程度以 及传播危险性进行评估。5.3.3 封锁疫区或疫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出,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5.3.4 隔离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做进一步诊断并治疗。5.3.5 对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并给予医学观察,观察期限以疫病潜伏期为标准。5.3.6 对所有可能存在传播危险的物品以及感染环境实施消毒处理。5.3.7 宜传疫病防制知识以及预防措施。5.3.8 存在疫情传出的重大危险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会同有 关部门 报请国务 院决定关闭有关口岸。5.4 染疫以及染疫嫌疑动物的处理 对染疫或染疫嫌疑动物应立即隔离,给予治疗或人道毁灭。6 个人防护原则 目前对于埃波拉出血热与马尔堡出血热的传播机制还不十分清楚,在国境口岸实施疫情监测与控制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个人防护。6.1 所有从事疫情监测与 卫生处理的工 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疫情知 识并掌 握安全 操作规程。6.2 直接接触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污染物品或感染环境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包括防护衣、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镜、鞋、帽等。防护服的穿戴与更换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63 工作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用肥皂和清水进行全身清洗,应选用对皮肤无损害的消毒剂。6.4 对现场使用的所有物品,包括防护服装应彻底消毒(见第 C.2 章)。6.5 处理锐器时应格外小心,防止引起刺伤。6.6 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6.7 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应给予医学观察,观察期限从最后接触之日起不少于疫病的潜伏期。6.8样品的架焦 句装 与运输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抓程.见附录 FS N/T 1 2 3 1-2 0 0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埃波拉出血热诊断与治疗A.1 流行病学调查A.1.1 对可疑病人应当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帮助诊断。调查内容包括:是否来自疫区;在最近3 周内是否接触过埃波拉病人或可疑患者;是否接触过可疑动物。A.1.2 调查当地是否存在其他类似传染病的流行,可以帮助鉴别诊断。A.2 临床症状A.2.1 潜伏期 2 天2 1 天。A.2.2 发病突然,发热、畏寒、头痛、肌痛、恶心、结膜充血以及相对缓脉等。数 日 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及咽痛。随着病程的发展,病人产生出血倾向,鼻妞、牙眼出血、呕血、血便或黑粪等。部分病人出现严重呢逆,吞咽困难。大约在病程的第 6 天,多数病人在躯干部位会产生麻疹样皮疹,数天后消退并脱屑。在后期,病人可能出现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表现为情绪异常、意识障碍、嗜睡甚至昏迷等。A.2.3 出血可为致死原因。但多数病人死于肝肾功能衰蝎和致死性并发症。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疗,病死率达5 0 0 0 9 0%.A.3 实验室检测 怀疑发生埃波拉出血热疫情时,对疑似病例进行实验室诊断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旦确认为流行发生,除非具备良好的安全控制措施,并有相应的实验室设施,否则不需对每个病人进行采样检测。实验室检测包括:a)常规检测:病程早期白细胞减少和血沉降低是埃波拉出血热的特征。白细胞中的非典型浆细 胞样淋巴细胞以及中性粒细胞核呈异常状态(杆形、球形或哑铃形)。血小板明显减少,可出现 严重的D I C A S T与AL T增高,尤其前者普遍性升高,可以帮助诊断。b)免疫学检侧:采用血清免疫荧光抗体试验。检测双份血清样本,如果恢复期抗体由阴性转为 阳性,可作为诊断依据。应用 E L I S A法检测患者血清中埃波拉病毒特异性 坛G抗体,或者检 测埃波拉病毒特异性抗原,可以作为诊断依据。c)P C R法:通过扩增埃波拉病毒 R NA中的特异性基因片段可做诊断。d)病原学检侧:对埃波拉病毒进行分离,应在 B S I.-4级实验室内进行。将急性期血标本接种于 绿猴肾细胞培养,电镜检查找到典型的病毒结构以帮助诊断。A.4 病例诊断A.4.1症状者A.4.2A 4.3疑似病例:具有疫区旅行史,或者在最近 3 周内接触过感染者或染疫动物,具有上述一般临床确诊病例:凡是 A.3 6)-d)任何一样检测阳性,具有相关临床症状者都可以确诊。所有来自疫区或疫点的人员,发生不明原因的死亡都应视为染疫嫌疑人。A.5 接触者的判定 最近3周内直接接触过埃波拉出血热患者或患者尸体或者接触到病人的体液或排泄物,没有出现S N/T 1 2 3 1-2 0 0 3任何临床症状或体征。A6 治疗原则A.6.1 对病人应及早发观、立即隔离、及时治疗。A.6.2 对于埃波拉出血热目 前没有特效治 疗方法,主要是支 持治 疗与对症治疗。A.6.3 由于病人一 般在发病 早期就会出现 严重的 腹泻、呕吐等消化道症状,易导致失水与破坏体液平衡。应对病人进行补液,密 切观察病人的 体液平衡状况,及时补充必要的电 解质,防止发生 酸碱中毒。A.6.4 随着病程的进一步发展,病人开始产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