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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157-2002 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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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157-2002 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 1157 2002 进出境 植物 苗木 检疫 规程
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 1 1 5 7-2 0 0 2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R u l e s f o r q u a r a n t i n e o f i mp o r t a n d e x p o r t p l a n t s e e d l i n g2 0 0 2-1 1-2 5 发布2 0 0 3-0 5-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_ 国.*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IJS N/T 1 1 5 7-2 0 0 2前言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负贵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伟、钱荣田、宋海龙、邵健猛。S N/T 1 1 5 7-2 0 0 2进 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检疫批l o t s 由一定数量的同一品名、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的植物苗木所构成的检疫单位。2.2 植物苗木p l a n t s e e d l i n g 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草本或木本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砧木、插条、接穗、芽体、叶片、试管苗等。2.3 有害生物p e s t 对植物苗木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2.4 检疫性有害生物 q u a r a n t i n e p e s 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2.5 非检疫性有害 生物 n o n-q u a r a n t i n e p e s t 就一个地区而言,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2.6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re g u l a t e n o n-q u a r a n t i n e p e s t 在栽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在经济上造成无法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人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依据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的有3313.2关规定。3.3 检疫审批规定和进口许可证、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3.4 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S N/T 1 1 5 7-2 0 0 24 检疫准备4.1 办理报检手续时,应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和装箱单,进境苗木同时还应提供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出境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 植物检疫证书.4.2 审核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出境苗木中发现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与双边协定或法律法规不符,应相应修改检疫条款。4.3 了解和掌握进境植物苗木在输出国(地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了 解出境苗木在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输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要求,确定检疫 重点。5现场检疫5.1检疫工具 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标签、采样凭证及检疫记录等。52检疫条件和方法5.2.1 检疫条件5.2.1.1 现场环境清洁、光线充足,具备一定的防虫条件。5.2.1.2 待检的出境苗木应加工或处理完毕;进出境植物苗木的品种、数量、产地、批号、啧头标记应与申报内容相符。5.2.2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见表 1,表 1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序号检 查 部 位检 查 要 求1整 株 植 物、砧 木、插 条是否带有土圾、害虫、软体动物、根部根结、烂根、杂草及各种病害症状2接稿、芽体、叶片类有无斑点和害虫,特别应注意介壳虫、蜻类等;芽眼处是否有腐烂、开裂、肿大、干缩、畸形等症状3试 管 苗 类有无斑点、花叶、畸形、干焦等病害症状4保湿材料、包装和运载容器的边角皱折及 存 放 场 所是否存在害虫、病叶、枯枝、软体动物、杂草等53 抽样5.3.1 现场抽检5.3.1.1 高风险进境植物苗木应全部检查;中、低风险的及出境植物苗木按其总量的5%-2 0%随机抽检。如有需要可加大抽检比例,其中不足最低检查数量的须全部检查。5.3.1.2抽检数量 a)整株植物、砧木、插条类:最低抽检 1 0件,且不少于 5 0 0 株(枝);b)接穗、芽体、叶片类:最低抽检 1 0 件,且不少于 1 5 0 0条(芽);。)试管苗类:最低抽检1 0 件,且不少于1 0 0 支(瓶)。5.3.2 实验室检验的抽样53.2.1 抽样原则 应重点抽取具有代表 性的样品。根据病虫危害的特性,注意抽取长势差和有较明显的虫害或病害症状 的作 为样 品,并作好现场检疫记 录。S N/T 1 1 5 7-2 0 0 25.3.2.2 抽样方法和数f5.3.2.2.1 高风险进境植物苗木和全部货物不足一份样品的植物苗木全部送室内检验.5.3.2.2.2 出境植物苗木及中、低风险的进境植物苗木抽样数量见表 2,裹 2 抽样 数f检 疫 项 目样 品 数抽 样 数整株植物、砧木、擂条s o及 以 下l 份5 1-2 0 02份2 0 1-1 00 03份1 0 0 1-s 0 0 0d份5 0 0 1 及 以 上 每增加5 0 0 0 增取1份,不足 5 0 0 0的余量按 t 份抽取 接穗、芽体、叶片、试管苗类t o。及以下1 份1 0 1-5 0 02份s o t-2 0 0 03份2 0 0 1-5 0 0 04份5 0 0 1 及以上 每增加5 0 0 0增取1份不足 5 0 0。的余爱按 1 份抽取注:接德、芽体、叶片每份样品为1 0 株(枝),其他的每份样品为5株(枝)。6实验室检验6.1 对现场检疫取回的样品和需进一步检验、鉴定的材料,根据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蜡类、昆虫、软体动物、杂草等检验、鉴定的项目制定检验方案.6.2 根据检验方案,将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发现的有害生物,应用有效方法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6.3 做好室内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7隔 离检疫7.1 进境植物苗木,经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后:a)属于高风险的,进人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因科研、教学需要的.也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 隔离检疫:b)也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c)属于低风险的,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场(圃)隔离检疫。7.2 对进人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植物苗木,在隔离期间,按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和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圃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8 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8.1 进境植物苗木8.1.1 经检疫符合第3 章规定的,判为合格,准许人境。8.1.2 发现带有土壤,判定为不合格,禁止人境,做退货或销毁处理。8.1.3 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1 议定书和备忘录中禁止传带的有害生物:a)可以用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后,准许进境;b)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处理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人境,做退货或销毁处理。S N/T 1 1 5 7-2 0 0 28.1.4 发现带有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a)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准许进境,b)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可以用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准许 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人境,作退货或销毁处理。8.1.5 发现合同规定禁止传带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有关证书.8.2 出境植物苗木8.2.1 经检疫符合第 3章规定的,判为合格,同意出境。8.2.2 经检疫,不符合第 3 章规定的,经除害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疫。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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