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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113-1992
进口植鞣底革检验规程
SN
0113
1992
进口
植鞣底革
检验
规程
S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 x/T 0 1 1 3-9 2进口植蹂底革检验规程 R u l e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v e g e t a b l e s o l e l e a t h e r f o r i mp o r t1 9 9 2 一 1 2 一 2 5 发布1 9 9 3 一 0 5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口植靴底革检验规程S N/T 0 1 1 3 一 9 2 Ru l e f o r in s p e c t io n o fv e g e t a b l e s o l e l e a t h e r f o r i mp o r t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进口 植裸底革抽 验方法、检验程序、质量要求和物理化学性能测试.本规程适用于进口植裸牛、猪底革检验.2 检验依据 合同 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样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无规 定或规定不具体的 按本规程检验。3 引用标准 G B 4 6 8 9.1 -4 6 8 9.1 9 皮革成品物理化 学性能 试验方法抽样4.1 数量 抽样数量,按到货明细单或发票为批,每批件(包、盘、箱)数不低于 3 件。1 0 0 件以下抽取 1 0 件,超过 1 0 0件的超过部分,按每增加 2 0 件增抽 1 件,不足 2 0 件的按 2 0件计算。等 级、规格、数量发现 异常 现象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物理化学检验抽验数量,参照G B 4 6 8 9.3 有关规定,在感官检验抽样数量中抽取。抽取样品的包装必须完整。4.2 方法4.2.1 不同等级、规格应分别抽取。4.2.2 按装箱单顺序号的间隔件号抽取.4.2.3 物理化学检验,参照G B 4 6 8 9.1-4 6 8 9.1 9 有关规定进行。4.3 样品保存 凡对外索 赔出证,除保留抽验的祥品(照片)外,还应保留到货各等级 1 0%原包装货物,直至索赔终止。检验5.1准备5.1.1 物理化学检验项目、仪器和工具,按G B 4 6 8 9.1 -4 6 8 9.1 9 有关规定进行。5.1.2 感官检验仪器和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 9 9 2-1 2-2 5 批准,9 9 3-0 5-0 1实施s N/e 0 1 1 3 一9 2 衡器、皮革测厚仪、检验台、皮刀。5.2 条件5.2.1 感官 检验场 地,自 然光线充足适宜.避免阳光直 射,应有足够的堆放场地。5.2.2 物理化学检验室,按 G B 4 6 8 9.2 有关规定进行。5.3 感官检验5.3.1 步骤 先看革面,后看革里,测量厚度,结合伤残面积,综合评定等级.5.3.2 方法5.3.2.1 将抽取的样品革面朝上,整张皮颈部朝前,开张皮颈部左右均可,平铺在检验台上。5.3-2.2 先集中革面主要部位,然后转为次要部位,检查粒面粗细、颜色、光泽、弹性和厚薄是否均匀,最后将革翻转检查革里的平整程度,主要伤残有滚压、擦伤、蛇眼(底)伤疤、干裂、血线、刀伤等。5.3.3 用皮刀割革横断面观察揉透度,判断有否生心。5.3.4 质量要求 革身坚韧丰满,富有弹性,厚薄、颜色均匀,革里平整.无生心。5.3.5 等级规定按下表规定。项目一级 皮二 级 皮三 级 皮主要部位伤残s1 01 5使用率(不低于)s o%8 06 55-4 衡重 用校准衡器实衡重量.5-4.1 毛 重:将全 批到货逐件(包、盘、箱)稳放 在磅盘上,实衡毛重。5.4.2 皮重:抽取到货件数 1 0/,拆包后将所有包装物堆放在磅盘上,衡取皮重,计算每件平均皮重,以此推算全批皮重.5.4.3 净重:逐张(片)稳放在磅盘上衡取净重。5.4.4 求净重方法 A=B-C式中:A 净重;B 皮革毛重;c 包装物质量。5.4.5 短重幅度不得超过 2 Y,5.5 厚度测定 适用于测定皮革成品分类分级的厚度,其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方法,参照G B 4 6 9 1 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t 中有关规定进行.5.6 伤残鉴定和测试5.6.1 蛇眼:系原料皮所致,制革后仍留下痕迹,在革的 脊背部呈现成片小洞称为蛇眼 在 革面呈现成片凹瘪痕迹或革里呈小坑者称为蛇底。5.6.2 刀防:因剥皮或片、削皮不慎造成的伤残而形成的刀伤痕迹.深人革厚1/3为描刀,深入革厚2/3为刀洞。5.6.3 伤疤:系原料皮所致,牲畜受外伤形成的伤疤,制革后已愈的在革面仍留有伤痕,显光亮;未愈的粒面层遭到破坏,影响使用。s N/T 0 1 1 3 一 9 25.6.4 烙印伤:系原料皮所致,用烧红的金属标记,烙在皮板上,制革后革面仍留有痕迹者称为烙印伤。5.6.5 血线:系原料皮所致,屠宰时放血不良或机械伤致死未及时放血致使血管内血液凝固形成网状细管,制革后仍留有痕迹形成网状,严重者呈现网沟状,影响使用。57 缺陷测量和面积计算5.7.1 线型缺陷:可按线型的长短来测量缺陷,如擦伤、描刀等。5.7.2 面型缺陷:可按面型面积大小来测量缺陷。如龟纹、伤疤、菌伤、破洞、烙印和聚集的蛇眼(底)、虱叮、癣癫等伤残。5.7.3 聚集型缺陷:多种缺陷彼此相距不超过 7 c m所形成的较大面积缺陷。如分散的蛇眼、虱叮和两种以上的缺陷邻聚在一起的。5.7.4 凡计量伤残面积(包括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项较大的伤残。5.7.5 线型缺陷面积:按缺陷长度乘 2 c m计算,如线型曲折不便按此计算时,则按包括此线型的最小矩形面积计算。5.7.6 面型缺陷面积:缺陷的宽度在 2 c m以上者,按实际面积计算,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缺陷相距不超过 5 c m者划为一项面型缺陷,如相距大于 5 c m者应分别计算。5.7.7 聚集型缺陷面积:按包括此;fi t 陷范围最小矩形面积的 1/2 计算。当计算线型与线型或面型与线型交又而成的聚集型缺陷面积时,其交叉部位彼此相距7 c m以内者,按聚集型缺陷面积计算。5.8 物理化学性能检验5.8.1 抗张强度和伸长的测定 适用于各类型革皮的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检验,其测试参照G B 4 6 8 9.5 有关规定进行。5.8.2 p H值的测定 测量方法参照G B 4 6 8 9.1 9 有关规定进行。5.8.3透度、a革a透度革质及结合鞭质的计算,参照G B 4 6 8 9.1 8 有关规定进行。附加说 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金城、熊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