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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152-1993
磨辊
10152
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S B/T 1 0 1 5 2 一9 3磨辊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结构、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双金属离心浇铸冷硬合金铸铁磨辊,非标准系列的磨辊也应参照本标准执行。2 引用标准 G B 9 7 7 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G B 5 8 7 5 铸铁件 G B n 1 9 3 出口 机械、电 工、仪器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3.1 小孔径磨辊 辊体外径与孔径之比 大于2 的磨辊。3.2 大孔径磨辊 辊体外径与孔径之比小于、等于2 的磨辊.4 结构、系列结构磨辊分小孔径和大孔径磨辊两种,其结构由 辊轴和辊体组成,见图1,系列系列见表 1.曰.1口 .月孟马表 1D拟8 0 2 2 p似 5 0似5 0L2 0 03 0 0 4 0 0 5 0 08 的8 0 0 1 0 0 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 9 9 3 一 0 3 一 2 3 批准1 9 9 3 一 1 0 一 0 1 实施S B/T 1 0 1 5 2 一9 35 技术要求5.1 制造依据 磨辊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2 辊体材质5.2.1 辊体白口层的化学成分见附录A(参考件)。5.2.2 辊体灰口层铸铁应符合G B 5 6 7 5 的H T 1 5 0 机械性能。5.3 辊体材料 机械性能应不低于4 5 优质碳素结构钢.5.4 辊体制造质量5.41 成品辊直径及白口 深度:成品辊直径,m m白口 深度,m m 0 1 2 0 0 1 9 0 1 3 士5 0 2 0 0 -0 3 0 0 1 5 士55.4.2 辊体经加工后硬度为肖氏 硬度 6 6 -7 8 H s,5.4.3 辊体经加工后,其工作表面不得有裂纹、夹渣、气孔、砂眼等任何铸造缺陷。5.5 辊体径向 跳动 磨辊经加工后,辊体工作表面对辊轴轴承经公共轴线的径向跳动t不大于。.0 3 m m,5.6 动平衡试验,辊体长度大于或等于8 0 0 m m 的磨辊经加工后,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精度要求为G 1,许用偏心轴距为1 5.9 2 F a m,注:1)对暂不具备动平衡试脸条件的生产厂家,可在发布之日 起一年后执行。5.7 无故障使用时间 磨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从开始使用到因制造质量间题首次出现停机故障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 0 0 0 h.6 试验方法6,本标准 5.2.1 条的检测 按常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进行.6.2 本标准5.2.2 条的检侧 按G B 9 7 7 规定进行。63 本标准5.3 条的检测 按常规火花鉴别方法进行。6.4 本标准5.4.1 条的检侧 辊体端面白口 层和灰口 层之间必须要有麻口 层过渡,以确保结合牢固。如有麻口 层过渡,但不明 显,可采用超声波探伤仪作结合是否牢固的最终判定。6.5 本标准5.4.2 条的检测 辊体工作表面用肖 氏硬度计检查,也可用布氏(H B)或洛氏(H R c)硬度计检查,用布氏和洛氏硬度检测时应按对照表换算成肖氏硬度值判定是否合格.硬 度 测 试 点 应 分 别 位 于 辊 体 两 端(1 0 0 士 2 0)m m 计 二 点,辊 体 表 面 测 试 点 应 光 瘩、平 整、无 缺 陷、无油。6.6 本标准5.4.3 的检测目测。3 8 2S B/T 1 0 1 5 2 一 9 36.7 本标准 5.5 条的检测 磨辊经加工后.将辊轴轴承位置置于平板或平台平面上的V型铁上,把百分表触头垂直辊体指向轴心,旋转磨辊,在距各端面5 0 m m和中间处分别测量各 截面的径向跳动,所测最大值即为该磨辊的径向跳动量。6.8 本标准 5.6 条的检测 在动平衡机转速为6 0 0 r/m i n 的条件下进行试验,按式(1)和式(2)进行计算仁 举例见附录B(参考件):M=1/2 e G ,.”,.,.“(1)F=M/R:“”.,.”.(2)式中:M 不平 衡力距,N m;e 许用偏心距,p m;G 磨辊重量,N;F 偏重,N;R 修正偏重的设定半径,m,6.9 本标准5.7 条的检测 由使用本产品用户提供检测数据。7 检验规则 磨辊须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能出厂。71 检验分类 磨辊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1 出厂检验 a,本标准541、5.4.2、54.3、5.5、5.6 条应逐项进行检验;b.本标准5.2.1,5.2.2 条按炉次试验块检验,5.3 条按到货批次检验。7.1.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生产试验和性能试验,其样辊需在出厂检验项目 全部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试验、性能试验,生产试验周期不得少于2 0 0 0 h,性能试验不得少于5 次,试验方法按L S 7 0 进行,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的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满一年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注:1)本标准7.1.2 c,d,e 条不进行生产试验和性能试验,只作全项目 的出厂检验(包括本标准7.1.1.,b 各条)。8 标志、包装、运物及贮存81 标志 在产品任一端面上用钢印打上制造单位、制造日 期等标志。8.2 包装8.2.1 产品包装分散装、箱装两种。出口 包装应按G B n 1 9 3 规定包装。8.22 产品包装前应将加工面全部清理干净,要进行防锈处理。S B/T 1 0 1 5 2 一 9 38.2.3 散装产品应先在已经防锈处理的磨辊表面复贴油纸,再用透气性较好的织物包扎并捆扎牢固。B-2.4 箱装产品应先在已 经防锈处理的磨辊表面复贴油纸,然后装入包装箱内 并固 定牢固。8.2.5 散装标签应标有产品名称及规格、毛重、到站(港)、发站(港)、收货单位及发货单位等标志。8.2.6 箱装箱面应涂有产品名称及规格、数量、毛重、到站(港)、发站(港)、收货单位及发货单位、出厂编号、吊装、安全及注意事项等标志。8.2.7 随辊产品合格证必须每辊一份。8,3 运输及贮存8.3.1 运输箱装产品时,应按吊装、安全标志要求装卸,必须做到轻吊、轻放,不得倾斜、倒置或碰撞;运输散装产品时,必须做到轻吊、轻放,严禁抛滚和碰撞。8.3.2 磨辊应贮存通风干操处,不得受潮、雨淋或水浸,在正常 贮存情况下,产品自 出厂之日 起,保证半年内不锈蚀。S B/T 1 0 1 5 2 一 9 3附录A化 学 成 分 (参考件)A l 磨辊辊体白口层的化学成分表见表Al。表 Al磨辊分类化学成分,%CS 1P一5一籧cr一 M o1 号冷硬合金铸铁3 2 3.60.3 5 一 0.5 5。“一 05 一匀.12 一。.2 一。.40.3 5 0.4 50.5 0.62 号冷硬合金铸铁3.2 3 60.3 5 0 5 5。.、一。.。(。120 5 1。015 2,0 附录B磨辊动平衡试验计算举例 (参考件)B l 已 知:磨辊辊体直径D=2 50m m,长度L=8 00m m,磨辊重量G=3 03k g,修正偏重的设定半径二0。0 9m。本标准第5,6 条规定精度要求G 工,许用偏心距e 二1 5 92 拜 m,求不平衡力矩M和磨辊辊体一端面偏重 F。解:M=1/2 e C二1/2X1 5.9 2Xl o 一 X3 o 3又9.8 0 68 5 二 0。0 2 3F=M/R6 5 2N m=0,0 2 36 5 2/0.0 9=0.2 6 28N 附录C检测仪器仪表器具及设备 (参考件)肖氏硬度计(精度士I H s)。百分表(分度值。.olm m)。F H 一 5 1 4 G型动平衡机。五倍放大镜。钢尺。平板或平台。V型铁。一台 护一只一台一只一把一块二块月八产,J月qlkJ户D工1CCCCCCC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 商业部提出 并归口。本标准由江苏省无锡粮食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小山、葛云萍、祝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