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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396-2005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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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396-2005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0396 2005 生猪 屠宰 企业资质 等级 要求
I C S 6 7.0 4 0X 0 0备 案号:1 6 6 01-2 0 0 5S8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内贸易 行 业标 准S B/T 1 0 3 9 6-2 0 0 5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Q u a l i t y l e v e l o f p i g s l a u g h t e r e s t a b l i s h me n t2 0 0 5-0 7-2 6 发布2 0 0 5-1 0-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 布S B/T 1 0 3 9 6-2 0 0 5前言 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行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爱卿、徐息和、孔令羽、邢文凯、王贵际、张新玲、金社胜、昊英、黄岳新、王其昌、吴爱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S B/T 1 0 3 9 6-2 0 0 5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政府许可屠宰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9 9 5 9.1 鲜、冻片猪肉 G B 9 9 5 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 B 1 2 6 9 4-1 9 9 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 B 1 6 5 4 8 禽畜病害肉尸 及其产品无害处理规程 G B/T 1 7 2 3 6-1 9 9 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 B/T 1 7 9 9 6-1 9 9 9 生猪屠宰产品品 质检验规程 G B 1 8 4 0 6.3-2 0 0 1 农产品 安全质量 无 公害畜禽肉安 全要求 GB 5 0 3 1 7-2 0 0 0 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 1 9 5 9 年 1 1 月 1日发布3 资质等级划分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分为:级、级、级、级和级,并实行标志管理。4 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和认定方式4.1 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是屠宰加工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八个方面的因素。4.2 一个屠宰加工企业执行一个资质等级标准,如果一个企业有多个分厂,应按照各厂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等级。5 资质等级认定和资质等级管理原则 每两年对已经认定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资质等级予以确认。企业晋级需一年后申报。6 资质等级标志和标识6.1 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资质等级标志牌”。6.2 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志牌上应当标示下列内容:a)资质等级;b)认定部门名称。1S B/T 1 0 3 9 6-2 0 0 57 资质等级认定审核技术人员7.1 屠宰加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实行审核员制度。审核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审核员证书。7.2 审核员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应严格执行有关审核纪律。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基本要求 生猪屠宰设计规模达到 3 0 头/h,依法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取得相应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工人和中专以上经考核合88.18.1:一:8.民: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8.1.6 屠宰的生猪具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1.7 应建立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制度。8.2 环境、建设要求8.2.1 厂址应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的 3.1 要求。8.2.2 总体布局应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的3.2.1,3.2.2的相关要求。8.2.3 环境卫生应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的3.3.1,3.3.2,3.3.3的相关要求。8.2.4 建筑应符合GB 5 0 3 1 7-2 0 0 0中的4.1.1,4.1.2的相关要求。8.3 设施、设备要求8.3.1 具备与屠宰加工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待宰间符合 GB 5 0 3 1 7-2 0 0 0中4.2.5的要求;屠宰间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4.4.1的要求;急宰间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 中 4.3 的要求。8.3.2 屠宰加工设备应配备麻电器、悬挂输送机、猪屠体清洗装置、浸烫池、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工具。8.33 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8.3.4 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8.3.5 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8.36 在运输前后所有运输工具、容器应进行清洗消毒。8.4 屠 宰加工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应按生猪验收、待宰、淋浴、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剥皮)、清洗、修整、编号、雕圈、开膛、取内脏、清洗、去头、去蹄尾、摘三腺、劈(锯)半、修整、分级的顺序设置。8.5屠宰检验8.5.1 生猪宰前检验应进行验收检验和送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应按G B/T 1 7 2 3 6中第 4 章的规定执行。8.5.2 生猪宰后检验应进行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胭体初检、胭体复验,并加盖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标志。8.5.3 生猪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出的不合格产品,按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G B/T 1 7 9 9 6-1 9 9 9中5.6 和G B 1 6 5 4 8 的规定执行。日6卫生控制8.6.1 屠宰加工、检验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8.6.2 屠宰加工、检验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穿戴工作衣、帽、靴等。S B/T 1 0 3 9 6-2 0 0 58.6.3 屠宰加工设备符合卫生要求,屠宰车间和加工设备按规定清洗消毒。8.6.4 屠宰时应做到胭体、内脏、头蹄不落地。8.6.5 屠宰车间应水量充足,加工用水符合 G B 5 7 4 9的要求。8.7 运输要求8.7.1 鲜肉装运前应铺开冷却到室温。8.7.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卫生要求。8.7.3 产品运输应使用肉品专用运输工具,并采用吊挂方式运输。8.8 产品要求 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应符合GB 9 9 5 9.1的规定。9 级生猪屠 宰加工企业 资质条件除符合级各项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9.1 墓本要求9.1.1 生猪屠宰设计规模要达到 7 0头/h,9.1.2 应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92 环境、建筑要求9.2.1 总体布局应符合GB 5 0 3 1 7-2 0 0。中的 3.2 的相关要求。9.2.2 环境卫生应符合GB 5 0 3 1 7-2 0 0 0中的 3.3 的相关要求。9.3 设施、设备要求9.3.1 宰前、屠宰设施应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4.2,4.3,4.4的规定。9.3.2 卫生设施应符合GB 1 2 6 9 4-1 9 9 0中4.6 的要求。9.3.3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设置化验室,并开展常规检验。9.3.4 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9.3.5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产冷却肉,应设有专门的冷却间和冷却设备。9.4屠宰加工9:4.1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应按验收、待宰、淋浴、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或剥皮)、刮黑、清洗、雕圈、开膛、去内脏、清洗、去头、劈(锯)半、去蹄尾、摘三腺、修整、冲洗、分级、冷却、结冻、冷藏的顺序设置。9.4.2 屠宰操作严格按照 G B/T 1 7 2 3 6的要求。9.5 居宰检验9.5.1 按照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和G B/T 1 7 9 9 6 的规定执行。9.5.2 可采用胭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检验。9.6卫生控制9.6.1 加工设备应按工艺流程排序,固定设备的 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9.6.2 屠宰车间内的刀具应采用不低于8 2 的热水或其他等效方法进行消毒。9.6.3 屠宰车间的清沽区和非清洁区要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污染。9.6.4 预冷间、结冻间、冷藏间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预冷间:0 C -4 0C;结冻间:-2 3 以下;冷藏间:一1 8 以下。9.6.5 冷藏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无霉、无鼠、无虫害。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 0 c m,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 0 c m,与天花板保持一定距离并分垛存放。9.6.6 冷藏库内不得存放有碍肉品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污染或串味的食品。S B/T 1 0 3 9 6-2 0 0 536.7 原料、半成品、成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定期消毒。9.7 运输要求9.7.1 鲜肉运输给零售商的过程中,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得超过 4h;在 0 C-4 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得超过1 2 h,9.7.2 冻肉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一1 5 或者更低.1 0 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资质条件除符合级各项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1 0.1 基本 要求1 0.,.1 应建 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1 0.1.2 不应开展转包、租赁经营。1 0.2 环境、建筑要求 建筑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 4.1 的规定要求。1 0.3 设施、设备要求1 0.3.1 屠宰车间设双通道赶猪,并设置输送机输送活猪致昏。1 0.3.2 生猪屠宰分割设施应分别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4.5.2,4.5.3的规定。1 0.4 分割加工1 0.4.1 分割加工工艺应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5.7的相关要求。1 0.4.2 如果生产分割冷却肉、冻肉,应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5.8的相关要求。1 0.5 运输要求1 0.5.1 将冻肉从一个冷库运送到另一个冷库,运输时间少于 1 2h的,可采用保温车运输,但应加冰块以保持车厢温度;时间长于 1 2 h的,运输设备应能使产品保持在一1 5 或更低的温度。1 0.5.2 在产品运输给零售商的过程中,应使温度上升的速度维持在最低水平,不得使产品中心温度上升至一1 2 V。1 0.6 产 品要求 产品应符合 G B 9 9 5 9.2的规定。1 1 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资质条件除符合级各项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1 1.1 甚本要求1 1.1.1 生猪屠宰加工设计规模要求达到3 0。头/h a1 1.1.2 应建立并实施 HA C C P质量管理体系。1 1.1.3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自动化监控。1 1.1.4 不应从事委托加工业务。1 1.2 环境、建筑要求 分割车间应符合 G B 5 0 3 1 7-2 0 0 0中4.5的要求。1 1.3 设施、设备要求1 1.3.1 分割车间应设有一次更衣室、淋浴间和二次更衣室、洗手消毒设施和风淋室。1 1.3.2 分割车间应具有两段冷却加工设备。1 1.3.3 实验室具有开展农药残留、兽药、违禁药物、重金属残留检验的能力,允许使用快速筛选法,确证检验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1 1.4 屠宰与分割加工要求1 1.4.1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应按生猪验收、待宰、淋浴、致昏、放血、清洗、烫毛、脱毛(剥皮)、燎毛、刮S B/T 1 0 3 9 6-2 0 0 5毛、抛光清洗、修整、雕圈、开膛、取脏、冲洗、去头、劈半、去蹄尾、摘三腺、修整、清洗、分级、冷却、冷分割、冻结、冷藏的顺序设置。1 1.4.2 生猪致昏采用二氧化碳麻醉法或三点式高频低压麻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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