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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SF 0005 S-2014 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 羊杂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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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SF 0005 S-2014 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 羊杂汤 2014 厦门 中味食府 食品有限公司
Q/ZWSF厦 门 中 味 食 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WSF 0005S2014羊杂汤2014-09-06 发布2014-09-16 实施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Q/ZWSF 0005S2014I前樯樯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及食盐指标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酸价、过氧化值按照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制定;其余卫生指标按照GB 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指南中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厦门中味食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达明、庄丽娟。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Q/ZWSF 0005S20141羊杂汤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羊杂汤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羊肚、羊心、羊肝、羊肺、羊肠、羊腰等为原料,经处理、切块、预煮、(或)油炸,加入以食用盐、食用植物油、鸡精、香辛料调配而成的汤汁,装罐(罐、包、盒、袋、瓶)、排气、密封、高温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羊杂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4食品中锌的测定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6食品中锡的测定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6食品中 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23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罐头厂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961鲜、冻胴体羊肉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Q/ZWSF 0005S20142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14251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2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SB/T 10371鸡精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羊肚、羊心、羊肝、羊肺、羊肠、羊腰应符合GB 9961的要求。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3.1.4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要求。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6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组织柔嫩,各物料搭配较适度,块形大致均匀,允许添称小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Q/ZWSF 0005S20143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要求。4试验方法4.1 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按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 食用盐按GB/T 12457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3 铅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25食盐(以 NaCl 计)/(%)6.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05锌(以 Zn 计)/(mg/kg)100铬(以 Cr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0.1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N-二甲基亚硝胺/(g/kg)3.0锡a(以 Sn 计)/(mg/kg)200.0a:仅适合于马口铁罐。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Q/ZWSF 0005S20144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4 总砷按GB/T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5 总汞按GB/T 5009.17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6 镉按GB/T 5009.15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锌按GB/T 5009.14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8 锡按GB/T 5009.16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9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56 中规定的方法提取,按GB/T 5009.37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10 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4.11铬按 GB/T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4.12 净含量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13 微生物指标按 GB 4789.26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根据 QB 1006 中规定的执行,其中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盐、微生物指标。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签、标志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123号令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蒸煮袋应符合 GB 9683 标准要求、马口铁罐应符合 GB/T 14251 标准要求、玻璃瓶符合 GB 17762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Q/ZWSF 0005S20145标准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应采取防碰、防晒、防雨淋措施。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蒸煮袋产品保质期为 1 年,马口铁罐装、玻璃瓶装产品保质期为 2 年。_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备案 2 0 1 5 年0 5 月1 4 日 1 3 点2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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