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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FIA 024-2019 蒸谷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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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FIA 024-2019 蒸谷米 024 2019 谷米
T/AHFIA 安徽省食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蒸谷米 Preboiled Rice 2019-02-18发布 2019-03-01实施 安徽省食品行业协会 发布 T/AHFIA 024-2019 T/AHFIA 02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徽观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安徽省食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徽观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蒸谷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伟龙、孙晴、汪菲、李艳、王海燕、汪淑芳、李贺。 I T/AHFIA 024-2019 蒸谷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谷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产品召回。 本标准适用于蒸谷米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009.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5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蒸谷米 蒸谷米是以稻谷为原料,经清理、浸泡、蒸煮、干燥等工序处理后,再按常规稻谷碾米工序得到的大米。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4.2  原料要求 4.2.1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2.2 稻谷 应符合 GB 1350、GB 2715 的规定。 4.2.3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GB/T 5492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气味和滋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质量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碎米 总量/% ≤ 20.0 GB/T 5503 其中小碎米/% ≤ 1.5 杂质 总量/% ≤ 0.25 GB/T 5494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0.02 加工精度 精碾或适碾 GB/T 5502 不完善粒/% ≤ 4.0 GB/T 5494 水分/% ≤ 15.5 GB 5009.3 硫胺素(维生素B1)/(mg/kg) ≥ 0.4 GB 5009.84 烟酸(维生素B3)/(mg/kg) ≥ 0.5 GB 5009.89 膳食纤维/% ≥ 1.5 GB 5009.88 4.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 0.1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 0.1 GB 5009.1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 GB 5009.11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GB 5009.17 铬(以Cr计) /(mg/kg) ≤ 1.0 GB 5009.123 苯并[a]芘/(μg/kg) ≤ 5.0 GB 5009.27 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有关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15、GB 2761 及国家有关规定。 4.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15、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 4.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 5  食品添加剂 本产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7.2  扦样、分样 按照 GB/T 5490、GB/T 5491 的规定执行。 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有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销售。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加工精度、水分、杂质总量。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一年两次。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7.4.2 感官要求、质量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3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 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产品召回 8.1 标签、标志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贮存、运输、产品召回 按照 GB 14881、GB/T 17109 的规定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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