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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227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 SB227—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置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中的电气控制装置及小型成套、组合设备的控制装置。 出口和热带地区产品的电气装置除按本标准外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 总则 1.1 电气装置应在正常使用中安全可靠地运行,不给人及外界环境带来危害。 1.2 电气装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其用途、工作原理、使用方法、保养及维修,并附有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1.3 凡不能明确表明其中装有电器的控制柜和壁龛都必须涂有红色闪电标志。   2 一般要求 2.1 产品上的电机、电热元件、仪表以及其它电气元器件均应符合相应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电气装置应根据使用需要设计成防尘、防潮、防震、防爆等结构型式。 2.3 成套组合设备应有集中控制装置(开关柜、控制箱)。装置中应装设紧急停车开关(按钮)。各操作件、调节装置均应给出明确标志或模拟简图。当不能明确表示装置的工作状态时,应设有明显的灯光指示。 2.4 电气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应符合GB2682—81《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的规定。 2.5 电气装置应有短路保护。功率大于1.5kW的,连续运转的电动机都应有过载保护。 2.6 当电气装置失压断电后,一旦电压恢复而能自行接通,造成危及操作者、对产品或对食品加工有破坏作用时,必须设有失压保护。 2.7 电器必须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并位于便于检修、更换的地方。 2.8 在电热设备中,电热丝下弯或烧断后不应触及到金属部件。 2.9 布线 2.9.1 布线应正确、合理、整齐、美观,接点应牢固可靠。 2.9.2 电气装置内的导线或线束,应根据不同工作条件,选择金属管、软管、塑料管套接或用塑料带包缠。导线通过的金属孔应安装绝缘环。同一线束中的工作电压不一时,所有导线的绝缘强度应适应于最高电压。 2.9.3 不同电路应采用不同颜色的导线。连接导线的两端都应有标号,其标号应与电气原理图(或接线图)上的一致,标号应清晰耐久。 2.10 保护接地 2.10.1 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装置。接地端应位于便于接线的位置,并标有耐久、醒目的“接地”字样或接地符合(〨)。接地端子应连接不小于电源线截面50%的导线。 2.10.2 接地端子与要求接地的金属部件间的阻值,不应大于0.1Ω,并有防腐蚀措施。 2.11 电气强度与绝缘 2.11.1 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应符合JB911—66《一般工业用低压电器的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的规定。 2.11.2 电气装置不接地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电动机绕组(不包括外接导线)在正常工作温度下,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38MΩ。 2.11.3 从带电部分流向正常使用中可能接触到的部件的泄漏电流不应大于0.75mA/kW。单相设备的总泄漏电流不应大于15mA,三相设备的泄漏电流每相不应大于15mA。 2.11.4 电气绝缘应能承受2U+1000V的1分钟工频正弦交流电压试验。(U为额定电压)   3 电子控制装置要求 3.1 电子控制装置应能适应正常工作条件下(电压,频率,温度,湿度)的变化。 3.2 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图样及产品控制的要求,其动作应准确可靠。 3.3 电子控制装置应具有单独的密封、防尘、防滴及散热装置。 3.4 电子控制装置应制成印刷电路插件,以便于维修更换。 3.5 电子控制装置的装配应符合SJ/Z1792—81《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气装置技术要求》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接地端子与要求接地的金属部件间阻值: 使25A的电流通过接地端子和要求接地的金属部件,其两端电压不应大于2.5V,该电流由电压不大于6V的交流电源提供。 4.2 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兆欧表接在电气装置的不同带电体之间,以及各带电体与金属外壳之间。不能承受500V兆欧表试验的仪表和电器应预先断开。 4.3 泄漏电流 泄漏电流应在正常工作温度下测量,测量线路中接一只交流毫安表和一只无感电阻,调节无感电阻,使交流毫安表骨阻与无感电阻的阻值之和为2000±100Ω。测量时产品应与地绝缘。 负载额定电压为220V的三相电器(将三相负载并联后)以及单相电器按图一测量。测量时,开关位置分别在1和2。 三角形负载按图二测量。测量时,a、b、c三个开关以两个闭合一个开启的方式轮流测量。 测量结果取读数最大的值。 4.4 绝缘耐压 绝缘耐压试验在测量泄漏电流之后进行。试验电压应加在电气装置的不同带电体之间,以及各带电体与金属外壳之间。 试验电压从小于规定值的一半开始,在10秒内逐渐增加到规定值,然后在此电压下保持1分钟,不得有闪路击穿现象。如仅有不引起电压降的辉光放电仍为合格。 不适应接上述试验电压的仪表和电器应预先断开。 试验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小于0.5kVA。 图一 图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江阴县商业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智新。 本标准委托江苏省江阴县商业机械厂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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