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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H 0001 S-2015 济南正泽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裸藻压片糖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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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H 0001 S-2015 济南正泽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裸藻压片糖果 2015 济南 正泽宏 生物工程 有限公司 压片 糖果
Q/SOM ××××—×××× Q/ ZZH 济南正泽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ZH 0001S-2015 裸藻压片糖果 2015-04-10发布 2015-04-25实施 济南正泽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 1 Q/ZZH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正泽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晶、平国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委托单位:名称:济南正泽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路西。 生产单位:名称:济南优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付家工业园8号。 III 裸藻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裸藻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裸藻为主要原料,选择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白砂糖、乳糖等可食用辅料,选择添加(或不添加)D-甘露糖醇、木糖醇、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等食品添加剂,经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压片糖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78.1 糖果卫生标准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823 糖果分类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120 糖果术语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 第10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裸藻 应符合GB2762、2763及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 第10号)中裸藻的规定。 3.1.2 D-甘露糖醇 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的规定。 3.1.3 微晶纤维素 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的规定。 3.1.4 硬脂酸镁 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的规定。 3.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6 乳糖 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 3.1.7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3.1.8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规定。 3.1.9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均匀一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瓷盘中,除去所有内包装,检查色泽、组织形态、滋味气味和杂质。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圆形或异型片,片面完整、大小一致、表面光滑、厚薄均匀、花纹清晰,无裂缝、不粘连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     ≤ 5.0 SB/T 10347附录A干燥失重试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二氧化硫残留/(g/kg) ≤ 0.1 GB/T 5009.34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75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GB 4789.3 3.6 致病菌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限量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或/25 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随机抽取0.5kg(不少于3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0.25kg,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干燥失重、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不得复验。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 第10号)中裸藻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用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密封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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