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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228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 SB228—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涂漆、涂塑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产品的涂漆、涂塑。   1 名词和术语 1.1 涂膜:喷涂漆料,在物体表面形成的薄膜。 1.2 底漆:为使面漆附着力强和使面漆光亮而喷涂的漆。 1.3 腻子:填补物体表面的糊状物质。 1.4 涂料:喷涂在物体表面上的物料。 1.5 二道底漆:第二次喷涂的底漆。 1.6 面漆:喷涂在物体表面的漆。 1.7 流挂:喷涂漆或塑料过量,使其沿物体表面流下的流痕。 1.8 标准试板:为检验喷涂漆、塑料的质量,所用的样板。 1.9 塑料膜:喷涂塑料在物体表面上形成的薄膜。   2 技术条件 2.1 涂膜前的工件表面要求 2.1.1 工件涂膜前,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允许有明显的凸起、粘砂、毛刺、锐边、焊渣、焊瘤溅粒、披锋和残留浇冒口等缺陷。 2.1.2 工件涂膜前,必须进行彻底的除锈去污处理,以确保工件表面无氧化皮、锈斑、油污、脏物等。 2.2 涂漆、涂塑的技术要求 2.2.1 工件在除锈去污处理后,涂漆件要及时涂上配套底漆;涂塑件要及时进行防锈和磷化处理。涂刷底漆,防锈处理要均匀,不得遗漏。待干燥后,才可转入下道工序。 2.2.2 工件表面的局部凹陷,采用与涂膜材料配套性能良好的化学固化型腻子进行填补。 2.2.3 腻子应分次涂刮,每次涂刮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1mm,每次涂刮待上道腻子干燥后进行。腻子磨平后,涂漆件即涂上二道底漆或面漆,涂塑件即进行涂塑处理。 2.2.4 涂膜用的压缩空气应清洁干燥,喷涂设备中的压气通路应装有油水分离器。 2.2.5 烈日爆晒或严寒冻结的待涂膜表面不得进行喷涂施工。 2.2.6 喷涂面漆,如发现漆膜发白,应加入防潮剂或采用其他降低温度的措施。 2.2.7 产品涂膜完毕,必须干透后才可包装。 2.3 涂膜部位 2.3.1 产品的外表面(除接触食品的无毒耐腐蚀件外),均应涂漆或涂塑。 2.3.2 凡接触食品部位的零、部件表面,必须用无毒涂料复盖。 2.3.3 油箱内壁应涂耐油漆或耐油塑料。 2.3.4 接触食品的零、部件采用耐蚀材料的外表面可以不涂膜。 2.3.5 已涂膜的外购件、外协件可不再进行涂膜。 2.3.6 橡胶件、塑料件和经过电镀、氧化处理的零、部件,不得涂膜。 2.4 涂料 2.4.1 涂膜用的涂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2.4.1.1 凡接触食品的涂料,需经卫生部门鉴定无毒的材料。 2.4.1.2 涂漆所用的底漆、腻子、二道底漆、面漆及稀释剂要配套使用。 2.4.1.3 涂塑所用的腻子、塑料粉末要配套使用。 2.4.1.4 各单层涂料必须符合化工部有关标准。 2.4.1.5 所用涂料须具有优良的防护性能和外观装饰性能。 2.4.2 凡超过贮存期的各种涂料,应按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5 产品外观颜色 2.5.1 产品外表各部位根据食品机械的特点涂膜的颜色可单色,亦可多色,但整机应美观大方,色调和谐。推荐选用苹果绿、天蓝、湖绿、灰绿、橙黄、奶黄、奶白等浅色。 2.5.2 产品内部零、部件涂色,可采用与外表一致的颜色,也可采用不同的颜色。油箱、齿轮箱、电气箱内壁应采用浅色,亦可按订货合同协商确定。 2.5.3 对裸露在外,未加防护的快速回转件,如飞轮、皮带轮等的轮辐及辐板,以及防险装置,均涂以红色,以引起注意。 2.6 对产品涂膜的验收要求 2.6.1 产品的涂膜应牢固、美观、大方、外观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一致。 2.6.2 涂膜外观不允许有流挂、起泡、脱皮、裂纹、划伤、油迹、缩皱、剥落、发白、失光及粘附杂质等缺陷,更不允许漏涂和错涂不同的色泽。 2.6.3 经常拆装的零、部件结合面的涂膜必须界线分明,边、角线条清楚、整齐、圆滑,不得有厚薄不匀和崩脱等现象。 2.6.4 成品的涂膜光泽良好,涂膜的光泽不低于该项材料的有关标准所规定的数值。 2.6.5 涂膜的总厚度(不包括腻子层)应不小于0.07mm。 2.6.6 涂膜应干透,不粘手并具有一定的硬度。 2.6.7 涂膜的性能指标应符合2.5条规定。   3 检验方法与规则 3.1 产品涂膜所用的涂料必须符合1.4条规定,方可使用。 3.2 产品成品涂膜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按1.6条检验,合格后才能包装。 3.3 产品成品涂膜应按下列检验方法全部进行出厂前检查。 a.颜色与外观。目测,与标准试板比较; b.光泽。对照标准试板进行检验; c.厚度。用千分尺测定在与产品涂膜相同条件下制备的试样的涂膜厚度; d.干透性。用拇指按压涂膜应无压凹指痕; e.粘手性。用手摸涂膜面,应不粘手; f.硬度。用指甲在涂膜上划一下,应无凹陷划痕。 3.4 涂膜的性能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抽检,试验方法按2.5条规定。 a.使用新品种的油漆、塑料材料时; b.原油漆、塑料配方有较大变动,而影响漆膜、塑料膜性能时; c.对已定型、稳定生产的涂膜材料,连续使用半年以上时。 3.5 漆膜、塑料膜性能指标与试验方法 3.5.1 试板的制备。按GB1727—79《漆膜一般制备法》的规定进行制备。 3.5.2 冲击强度。按GB1732—79《漆膜耐冲击测定法》的规定试验。其指标不低于该项材料的有关标准所规定的数值。 3.5.3 柔软性。用刮刀刮下涂膜,刮屑应有弹性卷曲,不应出现碎末或整块粘结现象。 3.5.4 附着力。按GB1720—79《漆膜附着力测定法》的规定试验,其指标不低于2~3级。 3.5.5 耐湿热性。按GB1740—79《漆膜耐湿热性测定法》的规定试验,其指标应不低于该项材料的有关标准所规定的数值。 3.5.6 硬度。按GB1730—82《漆膜硬度测定法——摆杆阻尼试验》的规定试验,其硬度不小于0.40。 3.5.7 光泽。按GB1743—79《漆膜光泽测定法》的规定试验,其指标不低于该项材料的有关标准所规定的数值。 3.5.8 厚度。按GB1764—79《漆膜厚度测定法》的规定进行,其厚度不小于0.07m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是金祥。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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