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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D
0017S-2013
元宝鲍罐头
0017
2013
元宝
罐头
Q/ZZD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ZD 0017S—2013
代替 Q/ ZZD0017S-2012
元宝鲍罐头
2013 - 07 - 30发布
2013 - 08 - 28实施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ZZD 0017S—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Q/ZZD 0017S-2012标准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引用标准均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修改;
——修改标准前言。
本标准由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适用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贝广场。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银滩路120号。
适用于獐子岛集团(荣成)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荣成市俚岛镇俚岛路592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伽玲、邵静、丛俊、刘玉冬。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ZZD 0017S-2012。
I
Q/ZZD 0017S—2013
元宝鲍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味鲍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鲍鱼肉为原料经预煮、调味、包装、杀菌而制成的元宝鲍罐头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采用无污染、新鲜的鲍鱼,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4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3.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鲍肉具有固有颜色(黄色、黄绿色、黄褐色),汤汁棕红色或白色。
组织形态
鲍肉组织嫩软,有弹性,肉面光滑,允许轻微裂纹。
滋、气味
具有本身固有鲜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分(以氯化钠计)/%
≤
3.0
固形物含量/%
≥
3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多氯联苯/(mg/kg)
≤
0.5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 总和计。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
应符合GB/T 27304的要求。
3.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8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
4.2 理化检验
4.2.1 盐分
按照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测。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必须经过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
5.3.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加倍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牢固。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含有有毒物质,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和间接地污染。内外包装材料分开存放。
a) 外包装:采用单瓦楞纸箱或钙塑箱。
b) 内包装:采用食品用聚乙烯塑料或其他材料包装。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货物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放。
6.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软包装及铝塑包装保质期:常温12个月,玻璃罐保质期:常温12个月,铁罐保质期:常温24个月。
Q/ZZD 0017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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