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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D
0016S-2013
速冻海刺参
0016
2013
速冻
刺参
Q/ZZD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ZD 0016S-2013
代替 Q/ZZD 0016S-2012
速冻海刺参
2013-07-30发布 2013-08-28实施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ZZD 0016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Q/ZZD 0025S-2012标准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引用标准均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修改;
——修改标准前言。
本标准由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适用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贝广场。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银滩路120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万成、吴伽玲、郭焱、刘玉冬。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ZZD 0016S-2012。
Ⅰ
Q/ZZD 0016S-2013
速冻海刺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海刺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参或干海参为原料,经水发、沥干、速冻包装并冷冻贮存的速冻海刺参,产品包括水发海参和还原海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原料:采用以盐渍海参或干海参为原料,经水发、沥干、速冻包装并冷冻贮存的速冻海刺参,产品包括水发海参和还原海参。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Q/ZZD 0016S-2013
表1 感官要求(续表)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灰色或黄褐色
组织形态
解冻后,肉质组织嫩软,较有弹性,体形完整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其他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
≥
3.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多氯联苯/(mg/kg)
≤
0.5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 总和计。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g) ≤
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
应符合GB/T 27304 的要求。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2
目测、鼻嗅、口尝。
Q/ZZD 0016S-2013
4.2 理化检验
4.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沙门氏菌
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4志贺氏菌
按GB 4789.5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5 副溶血性菌
按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6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执行。
5.2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必须经过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型式检验
5.4.1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4.2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3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Q/ZZD 0016S-2013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加倍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牢固。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含有有毒物质,
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和间接地污染。内外包装材料分开存放。
a) 外包装:采用单瓦楞纸箱或保温箱。
b) 内包装:采用食品用聚乙烯塑料或其他材质。
6.3 运输
采用专用的冷藏车、船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表面温度保持在0℃ 以下。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放。
6.5保质期
4
在符合上述规定,包装完整,未经启封情况下,贮存温度为-18℃以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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