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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D 0007S-2013 即食扇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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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D 0007S-2013 即食扇贝 0007 2013 即食 扇贝
Q/ZZD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ZD 0007S—2013 代替 Q/ ZZD0007S-2012 即食扇贝 2013 - 07 - 30发布 2013 - 08 - 28实施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ZZD 0007S—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Q/ZZD 0007S-2012标准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引用标准均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修改; ——修改标准前言。 本标准由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适用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贝广场。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银滩路120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万成、王爱东、郭焱、王哲。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ZZD 0007S-2012。 I Q/ZZD 0007S—2013 即食扇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即食扇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扇贝肉为原料,经去壳、调味、蒸煮、装袋、密封杀菌而制成的即食扇贝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脚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47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采用无污染、新鲜扇贝为原料,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4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T 5749的规定。 3.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色泽—淡黄、赤黄、棕黄色。 组织形态 具有扇贝本身应有的鲜味、无异味。 滋、气味 肉质柔软,较有弹性,形态完整。 表1续 项 目 要 求 杂 质 无外来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续表) 项 目 指 标 盐分(以氯化钠计)/% 1.0-3.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多氯联苯/(mg/kg) ≤ 0.5 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 总和计。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g) ≤ 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 应符合GB/T 27304的要求。 3.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8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 4.2  理化检验 4.2.1  盐分 按照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4  志贺氏菌 按GB 4789.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5  副溶血性弧菌 按GB/T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执行。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盐分、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4 5.3.3  判定规则 5.3.3.1  出厂检验判定 a)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 b)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除外)不符合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c) 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5.3.3.2  型式检验判定 a)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 b)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三项以下(微生物检验除外)不符合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c) 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牢固。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 7.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日晒、雨淋,宜采用箱式冷藏车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 7.3  贮存 仓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存,产品底层应有垫离,离地10cm,离墙20cm。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9个月(常温)。 Q/ZZD 0007S-201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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