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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TM 0002 S-2015 邹平县天泉米线加工厂 米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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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TM 0002 S-2015 邹平县天泉米线加工厂 米粉 2015 邹平县 天泉 米线 加工厂
Q/SOM ××××—×××× Q/ZTM 邹平县天泉米线加工厂企业标准 Q/ZTM 0002S-2015 代替 Q/ZTM 0002S-2012 米粉 2015-07-12发布 2015-07-30实施 邹平县天泉米线加工厂 发布 1 Q/ZTM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对Q/ZTM 0002S-2012《米粉》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Q/ZTM 0002S-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砷、铅、黄曲霉毒素B1指标; ——增加了汞、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Q/ZTM 0002S-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邹平县天泉米线加工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连生。 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米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玉米淀粉为辅料,经清洗、磨粉、加水搅拌、成型、干燥、检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米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4 大米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517 粮油检验 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米 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2 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清洗→磨粉→加水搅拌→成型→干燥→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原白色、半透明 滋味与气味 不酸、无异味 性 状 长条状、不粘、形态完整 杂 质 无杂质、口尝无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30.0 酸度(以0.1mol/L的KOH计)/(mL/10g) ≤ 4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0 铅(以Pb计)/(mg/kg) ≤ 0.20 铝(以Al计)/(mg/kg) ≤ 100 汞(以Hg计)/(mg/kg) ≤ 0.02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10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酸度 按GB/T 5517的方法测定。 5.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铝 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4kg,其中2kg用于检验,其余2kg留样备查。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执行。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净含量。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和净含量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合格,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不合格。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复合包装、聚乙烯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GB 9687的规定。 7.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10℃ — -5℃冷冻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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