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ZL
0003
S-2012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八宝粥配料包
2012
贵阳
风味
食品有限公司
八宝粥
配料
Q/ZL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L 0003S—2012
八 宝 粥(配料包)
2012—03—01发布 2012—03—01实施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ZL 0003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
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
Q/ZL 0003S—2012
八 宝 粥(配料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八宝粥(配料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糯米和黑糯米为主要原料,与麦片、玉米砂、绿豆、红豆等辅料,按一定比例掺合而成的八宝粥(配料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4 大米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抽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色泽、气味、口味签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10 食品中溴氰菊脂的测定
GB/T 5009.145 食品中甲基毒死蜱(脂溶)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糯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新鲜,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见表1)
Q/ZL 0003S—2012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品原辅料混合后固有的色泽
组织状态
呈白糯米、黑糯米、麦片、玉米砂、绿豆、红豆等原辅料的混合状,干爽,无霉变
气 味
无霉味及异味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15
杂质,%
≤0.3
汞(Hg),㎎/㎏
≤0.02
铅(Pb), ㎎/㎏
≤0.2
六六六, ㎎/㎏
≤0.05
滴滴涕, ㎎/㎏
≤0.05
甲基毒死蜱, ㎎/㎏
≤5
氯氰菊脂, ㎎/㎏
≤0.5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5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549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杂质的测定按GB/T 5493规定的方法进行。
Q/ZL 0003S—2012
4.2.3 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 甲基毒死蜱的测定按GB/T 5009.14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 溴氰菊脂的测定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2.8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按GB/T 5491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杂质。
5.3.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3、3.4的所有要求。
5.4.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规定规则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Q/ZL 0003S—2012
6 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
6.1 包装
产品盛装物和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
6.2 标志
产品包装物或盛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距地面、墙壁不少于20㎝,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