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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 0003 S-2012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八宝粥(配料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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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 0003 S-2012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八宝粥配料包 2012 贵阳 风味 食品有限公司 八宝粥 配料
Q/ZL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L 0003S—2012 八 宝 粥(配料包) 2012—03—01发布 2012—03—01实施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ZL 0003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 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 Q/ZL 0003S—2012 八 宝 粥(配料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八宝粥(配料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糯米和黑糯米为主要原料,与麦片、玉米砂、绿豆、红豆等辅料,按一定比例掺合而成的八宝粥(配料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4 大米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抽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色泽、气味、口味签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10 食品中溴氰菊脂的测定 GB/T 5009.145 食品中甲基毒死蜱(脂溶)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糯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新鲜,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见表1) Q/ZL 0003S—2012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品原辅料混合后固有的色泽 组织状态 呈白糯米、黑糯米、麦片、玉米砂、绿豆、红豆等原辅料的混合状,干爽,无霉变 气 味 无霉味及异味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15 杂质,% ≤0.3 汞(Hg),㎎/㎏ ≤0.02 铅(Pb), ㎎/㎏ ≤0.2 六六六, ㎎/㎏ ≤0.05 滴滴涕, ㎎/㎏ ≤0.05 甲基毒死蜱, ㎎/㎏ ≤5 氯氰菊脂, ㎎/㎏ ≤0.5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5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549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杂质的测定按GB/T 5493规定的方法进行。 Q/ZL 0003S—2012 4.2.3 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 甲基毒死蜱的测定按GB/T 5009.14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 溴氰菊脂的测定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2.8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按GB/T 5491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杂质。 5.3.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3、3.4的所有要求。 5.4.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规定规则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Q/ZL 0003S—2012 6 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 6.1 包装 产品盛装物和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 6.2 标志 产品包装物或盛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距地面、墙壁不少于20㎝,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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