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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
0001
S-2012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糯米粉
2012
贵阳
风味
食品有限公司
糯米
Q/ZL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L 0001S—2012
糯 米 粉
2012―03―01发布 2012―03-01实施
贵 阳 众 力 风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布
Q/ZL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 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
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
Q/ZL 0001S—2012
糯 米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糯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为原料,按传统工艺生产的糯米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4 大米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糯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Q/ZL 0001S—2012
应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状态、气味和口味,干爽、细腻。不得有霉变现象,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见表1)
表1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4.0
灰分(以干物质计),%
≤2.0
含砂量,%
≤0.03
磁性金属物含量,g/kg
≤0.003
粗细度(40目筛通过率),%
≥98.0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KOH)mg/100g
≤80
铅(Pb), ㎎/㎏
≤0.2
总汞(以Hg计), ㎎/㎏
≤0.02
六六六, ㎎/㎏
≤0.05
滴滴涕,㎎/㎏
≤0.05
甲基毒死蜱,㎎/㎏
≤5
溴氰菊酯,㎎/㎏
≤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1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5492进行。
4.2 理化卫生指标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T 5497进行。
4.2.2 灰分的测定按GB/T 5505进行。
4.2.3 含砂量的测定按GB/T 5508进行。
4.2.4 粗细度的测定按GB/T 5507进行。
Q/ZL 0001S—2012
4.2.5 磁性金属物的测定按GB/T 5509进行。
4.2.6 脂肪酸值的测定按GB/T 5510进行。
4.2.7 铅的测定按GB 5509.12进行。
4.2.8 总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进行。
4.2.9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9进行。
4.2.10 溴氰菊酯的测定按GB/T 5009.110进行。
4.2.11 甲基毒死蜱的测定按GB/T 5009.145进行。
4.2.12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 5009.22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及负偏差的测定按JJF 1070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样品,并将样品分作2份,1分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感官要求、水分、粗细度、灰度和包装净含量为出厂必检项目。
5.3.1.2 产品出厂时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3.2~3.4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连续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Q/ZL 0001S—2012
6.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6.2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木板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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