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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WY 0001 S-2014 滨州正淏文元工贸有限公司 豆浆(饮)原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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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WY 0001 S-2014 滨州正淏文元工贸有限公司 豆浆饮原料 2014 滨州 正淏文元 工贸有限公司 豆浆 原料
Q/ZHWY 滨州正淏文元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HWY 0001S-2014 豆浆(饮)原料 2014-11-25发布 2014-12-5实施 滨州正淏文元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 Q/ZHWY 0001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有滨州正淏文元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小丹、郑代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ZHWY 0001S-2014 豆浆(饮)原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浆(饮)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类、谷物、杂粮等及其制品、麦片、干制水果制品、薯类制品、炒货制品、坚果制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经挑选清洗、烘焙或不烘焙、自然晾凉、混匀、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作的用于使用豆浆机制作豆浆的豆浆(饮)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在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脂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油、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9640 麦片类卫生标准 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QB 2076 水果、蔬菜脆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ZHWY 0001S-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1 粮食(豆类、谷物、杂粮等)及其制品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2 麦片 应符合GB 19640的规定。 3.1.3 干制水果制品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3.1.4 水果、蔬菜脆片 应QB 2076 的规定。 3.1.5 炒货制品、坚果制品、薯类制品 应符合GB 19300和GB/T22165。 3.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7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挑选清洗→烘焙(或不经过烘焙)→自然晾凉→混匀→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呈所使用原料或混合原料固有的综合色泽 气味 呈所使用原料或混合原料固有的综合气味,无其他异味。 组织状态 混合均匀的固体 杂质/(g/100g) ≤ 1.0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 15.0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0 六六六/(mg/kg) ≤ 0.05 滴滴涕/(mg/kg) ≤ 0.05 甲基毒死蜱/(mg/kg) ≤ 5 溴氰菊酯/(mg/kg) ≤ 0.05 汞 (以Hg计)/(mg/kg) ≤ 0.02 铅(以Pb计)/(mg/kg) ≤ 0.2 Q/ZHWY0001S-2014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其他卫生指标 按GB2715、GB2763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气味、组织状态 取20克产品,放置于白色搪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视其色泽,观其状态。用哈气的方法,嗅其气味。 5.1.2 杂质 按照GB/T 54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六六六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甲基毒死蜱 按GB/T 5009.14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志贺氏菌 Q/ZHWY0001S-2014 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8个独立包装,6个独立包装用于检验,2个独立包装用于备样。 7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7.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大肠菌群。 7.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3.2 微生物指标如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储运 8.1 标志 8.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材料(OPP/CPP)或编织袋,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的规定,外包装采用复合包装材料(PA/PE、PET/PE)或编织袋,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常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候要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Q/ZHWY0001S-2014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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