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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L
0001
S-2015
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
红枣
2015
沾化
合力
食品有限公司
Q/SOM ××××—××××
Q/ZHL
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HL 0001S-2015
红 枣
2015-09-01发布 2015-09-16实施
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ZHL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金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红 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枣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去核或不去核后烘干制成的红枣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6.1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油头枣
鲜枣在干制过程中翻动不匀,枣上有的部位受热过高,引起多酚类物质氧化,使外皮变黑,肉色加深的果实。
3.2 破头枣
红枣在生长期间因自然裂果或机械损伤而造成果皮出现长达1/5以上的裂口,且裂口处没有发生霉烂的果实。
3.3 虫蛀果
果实受害虫危害,伤及果肉,或在果核外围留有虫絮、虫体、排泄物的果实。
4 分类
4.1 按质量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2 按品种可分为金丝枣、无核金丝枣、大红枣、新疆骏枣、新疆贡枣等。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2 红枣原料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筛选→去核(或不去核)→清洗→烘干→包装→检验→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金丝枣、无核金丝枣)
一级
二级
三级
果形和个头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500-600粒。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601-800粒。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801-1000粒。
品质
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果肉较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损伤和缺点
无霉变、不成熟果,允许虫果、破头、油头三项计数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5%
表2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大红枣、新疆骏枣、新疆贡枣)
一级
二级
三级
果形和个头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200-260粒。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261-320粒。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321-370粒。
品质
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果肉较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损伤和缺点
无霉变、不成熟果,允许虫果、破头、油头三项计数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5%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 ≤
25
总糖/(%) ≥
50
铅(以Pb计)/(mg/kg) ≤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05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800
大肠菌群/(MPN/ 100g ) ≤
30
表5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形态
将样品平铺在白色洁净的平面上,用目测方法观察评定。
6.1.2 个头
于样枣中按四分法取样1000g观察枣粒大小及均匀程度。
6.1.3 品质
随机采取样枣10粒,用不锈钢小刀逐个纵剖切开,观察切面果肉肥厚情况。
6.1.4 损伤及缺点
于1000g枣样中,检出不熟枣、病虫枣、霉烂及破头、油头枣,称重。按公式(1)计算不合格枣的百分率:
不合格枣(%)=(不合格枣重量g/样品的重量g)×100% ………………………… (1)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糖
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限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4、GB 4789.10-20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7.2.1 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100件(箱)以下者按3%抽取,100件(箱)以上者每增100件(箱)增抽1件(箱);增加部分不足100件(箱)时按100件(箱)计算。
7.2.2 抽样时应在全批货物的不同部位按规定件数抽取样品。随机抽样数量2kg(全项检验不少于16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用作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按无菌操作程序进行.
7.2.3 包装检验和净含量检验在抽样时一起进行。
7.2.4 取样后,应在存样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日期、厂名、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或代号。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装材料,应符合GB/T 10004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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