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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L 0001 S-2015 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 红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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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L 0001 S-2015 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 红枣 2015 沾化 合力 食品有限公司
Q/SOM ××××—×××× Q/ZHL 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HL 0001S-2015 红 枣 2015-09-01发布 2015-09-16实施 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ZHL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金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红 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枣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去核或不去核后烘干制成的红枣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6.1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油头枣 鲜枣在干制过程中翻动不匀,枣上有的部位受热过高,引起多酚类物质氧化,使外皮变黑,肉色加深的果实。 3.2 破头枣 红枣在生长期间因自然裂果或机械损伤而造成果皮出现长达1/5以上的裂口,且裂口处没有发生霉烂的果实。 3.3 虫蛀果 果实受害虫危害,伤及果肉,或在果核外围留有虫絮、虫体、排泄物的果实。 4 分类 4.1 按质量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2 按品种可分为金丝枣、无核金丝枣、大红枣、新疆骏枣、新疆贡枣等。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2 红枣原料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筛选→去核(或不去核)→清洗→烘干→包装→检验→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金丝枣、无核金丝枣) 一级 二级 三级 果形和个头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500-600粒。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601-800粒。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801-1000粒。 品质 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果肉较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损伤和缺点 无霉变、不成熟果,允许虫果、破头、油头三项计数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5% 表2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大红枣、新疆骏枣、新疆贡枣) 一级 二级 三级 果形和个头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200-260粒。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261-320粒。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321-370粒。 品质 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果肉较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 损伤和缺点 无霉变、不成熟果,允许虫果、破头、油头三项计数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5%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         ≤ 25 总糖/(%) ≥ 50 铅(以Pb计)/(mg/kg) ≤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05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800 大肠菌群/(MPN/ 100g )        ≤  30 表5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形态 将样品平铺在白色洁净的平面上,用目测方法观察评定。 6.1.2      个头 于样枣中按四分法取样1000g观察枣粒大小及均匀程度。 6.1.3  品质 随机采取样枣10粒,用不锈钢小刀逐个纵剖切开,观察切面果肉肥厚情况。 6.1.4  损伤及缺点 于1000g枣样中,检出不熟枣、病虫枣、霉烂及破头、油头枣,称重。按公式(1)计算不合格枣的百分率: 不合格枣(%)=(不合格枣重量g/样品的重量g)×100%  ………………………… (1)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糖 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限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4、GB 4789.10-20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7.2.1  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100件(箱)以下者按3%抽取,100件(箱)以上者每增100件(箱)增抽1件(箱);增加部分不足100件(箱)时按100件(箱)计算。 7.2.2  抽样时应在全批货物的不同部位按规定件数抽取样品。随机抽样数量2kg(全项检验不少于16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用作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按无菌操作程序进行. 7.2.3  包装检验和净含量检验在抽样时一起进行。 7.2.4  取样后,应在存样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日期、厂名、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或代号。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装材料,应符合GB/T 10004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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