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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 0002 S-2015 山东中合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果蔬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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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 0002 S-2015 山东中合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果蔬粉 2015 山东 中合果蔬 食品有限公司
Q/ZH 0002S-2015 Q/ZH 山东中合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H 0002S-2015 果蔬粉 2015-05-15发布 2015-05-27实施 山东中合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ZH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中合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玲明、宋士波、李丹丹、葛邦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果蔬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水果(红枣、枸杞、苹果、山楂、香蕉、芒果、火龙果、哈密瓜等)、蔬菜(番茄、胡萝卜、生姜、大蒜、秋葵、山药、南瓜、土豆等)、坚果(仁)(核桃、银杏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清洗、去除不可食部分、切片(或打浆)、干燥、粉碎、添加或不添加食糖等辅料、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果蔬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以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827 香蕉 GB/T 10164 核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6150 免洗红枣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NY/T 492 芒果 NYT/T 493 胡萝卜 NY/T 1072 加工用苹果 NY/T 1517 加工用番茄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SB/T 10092 山楂 SB/T 10384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原料型果蔬粉 以新鲜水果、蔬菜或坚果(仁)等为单一原料,经过挑选、清洗、去除不可食部分、切片(或打浆)、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生产,提供食品工业作为配料使用的粉状果蔬产品。 3.2 即食型果蔬粉 以一种或一种以上原料型果蔬粉为主要配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等辅料加工而成的可供直接食用的粉状冲调果蔬食品。 4 分类 4.1 按用途分为:原料型果蔬粉、即食型果蔬粉。 4.2 按原料分为:水果粉、蔬菜粉、坚果粉。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 5.1.1 水果(红枣、枸杞、苹果、山楂、香蕉、芒果、火龙果、哈密瓜等) 红枣 应符合GB/T 26150的规定。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苹果 应符合NY/T 1072的规定。 山楂 应符合SB/T 10092的规定。 香蕉 应符合GB/T 9827的规定。 芒果 应符合NY/T 492及的规定 原料用水果(红枣、枸杞、苹果、山楂、香蕉、芒果、火龙果、哈密瓜等)应新鲜、完整、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其污染物、农药残留量应分别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5.1.2 蔬菜(番茄、胡萝卜、生姜、大蒜、秋葵、山药、南瓜、土豆等) 番茄 应符合NYT/T 1517的规定。 胡萝卜 应符合NYT/T 493的规定。 生姜 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 大蒜 应符合SB/T 10384的规定。 原料用蔬菜(番茄、胡萝卜、生姜、大蒜、秋葵、山药、南瓜、土豆等)应新鲜、完整、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其污染物、农药残留量应分别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5.1.3 坚果(仁)(核桃、银杏等) 核桃 应符合GB/T 10164的规定。 原料用坚果(仁)(核桃、银杏等)应新鲜、完整、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其污染物、农药残留量应分别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5.1.4 食糖 应符合GB 13104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5.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原料→挑选→清洗→去除不可食部分→切片(或打浆)→干燥→粉碎→混匀(添加辅料)→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且均一一致 组织形态 呈疏松、均一一致的粉状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焦糊、酸败及其它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冲调性 冲调后无结块,均一一致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原料型果蔬粉 即食型果蔬粉 水果粉 蔬菜粉 坚果粉 水分/(g/100g) ≤6 8 灰分/(g/100g) ≤8 ≤10(≤12c) ≤5 ≤10 蛋白质/(g/100g) — — ≥8 —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0.8 ≤1 — — 总酸(以无水柠檬酸计)/(g/100g) ≤10 (5-9)c — —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 ≤4 ≤4b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 ≤0.08 ≤0.08b 铅/(mg/kg) ≤1 ≤1 ≤1 ≤1 砷/(mg/kg) — ≤0.5 — ≤0.5 a展青霉素/(μg/kg) ≤50 注:a仅适用于原料中有苹果、山楂的产品 b仅适用于原料中有坚果的产品 c仅适用于原料中有番茄的产品 表2 理化指标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原料型果蔬粉 即食型果蔬粉 水果粉 蔬菜粉 坚果粉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20000 10000 1000 大肠菌群/(MPN/g)   < 3.0 霉菌与酵母/(CFU/g)    ≤ 50 50 100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7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20g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 830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展青霉素 按GB/T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分别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份,其中8份用于检验,其余4份留样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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