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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FBYW
0001
S-2012
贞丰县布依王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油番茄
2012
贞丰县
布依
风味
食品有限责任
公司
番茄
Q/××× ××××—××××
贞丰县布依王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2012-03-01实施
2012-02-15发布
油番茄
Q/ZFBYW 0001S—2012
Q/ZFBYW
贞丰县布依王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ICS
X
1
Q/ZFBYW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作为本标准由贞丰县布依王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油番茄”制品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贞丰县布依王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贞丰县布依王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景琳。
I
油番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番茄的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油番茄的生产和经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293 油辣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061 香菇等级规格
SB/T 10040 花椒
SB/T 10331 番茄
SB/T 10348 大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T 1272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油番茄
以番茄为原料,经清洗后,按传统工艺,结合现代食品加工技术,经食用植物油炸制后,添加花椒、大蒜、白砂糖、油辣椒等辅料配制而成,具有番茄独特香味的调味料。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番茄
应符合SB/T 10331的规定。
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4 香菇
应符合NY/T 1061的规定。
4.1.5 油辣椒
应符合GB/T 20293的规定。
4.1.6 花椒
应符合SB/T 10040的规定。
4.1.7 大蒜
应符合SB/T 10348的规定。
4.1.8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9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 目
要 求
组织形态
呈均匀酱体状
外观色泽
呈红色或深红色,允许酱体表面有轻微褐色
气、滋味
具有番茄固有的香味,微酸,无哈喇、霉味及其他异味
口感
咀嚼时口感细嫩,无枯干感
杂质
无肉眼可见非本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 目
指 标
干燥失重/(%) ≤
2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氯化钠(以Nacl计)/(%) ≤
3.0
铅(以Pb计)/(mg/kg) ≤
0.2
总砷(以As计)/(mg/kg) ≤
0.2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g/kg) ≤
0.5
山梨酸/(g/kg) ≤
1.0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7.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
单件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5.2 理化指标
5.2.1 干燥失重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
5.2.2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的规定方法提取脂肪后,按GB/T 5009.37规定的进行。
5.2.3 氯化钠
按GB/T 12457的规定进行。
5.2.4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进行。
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进行。
5.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的规定进行。
5.2.7 食品添加(苯甲酸、山梨酸)
按GB/T 5009.29的规定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
5.3.2 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3、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的规定进行。
5.3. 净含量
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独立包装的商品不少于10个包装单位,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样。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干燥失重、酸价、过氧化值、氯化物、净含量、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微生物指标。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6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卫生标准的规定。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
7.3.2 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
7.4 贮存
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放。
8 保质期
本产品在符合7.2、7.3和7.4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常温25℃以下)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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