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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DF
0001
S-2021
冷冻调理猪肉
2021
冷冻
调理
猪肉
Q/ZDF 0001S—2021
Q/ZD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DF 0001S—2021
冷冻调理猪肉
2021―09―20发布 2021―10―20实施
贵州周大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提出贵州周大富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周大富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佳钧、徐小龙。
冷冻调理猪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冷冻调理猪肉的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猪肉为原料,辅以食用盐、白砂糖、味精等调味料,经选料、精修、切(片、或丝、或丁、或肉末)、配料、滚揉、静腌、冷冻、包装而成,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的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肉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根据形状不同分为冷冻调理猪肉片、冷冻调理猪肉丝、冷冻调理猪肉丁、冷冻调理猪肉末。
4 要求
4.1 原料
4.1.1 猪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4.1.4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6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不同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处理后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不同品种应有的组织状态
气味、滋味
具有不同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霉变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2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砷(以As计) ,mg/kg
≤0.5
GB 5009.11
铬(以 Cr计) ,mg/kg
≤0.9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3
GB 5009.26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采样方案 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为1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包(袋)样品,其中7包(袋)作检验样品,另3包(袋)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感官、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文件4.2~4.6的全部内容。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散漏。
6.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冷冻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
生产企业应告知销售单位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2℃,产品的储存和陈列应与未包装的冷冻产品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