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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AO 0071S-2012 珍奥牌蛋白质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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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AO 0071S-2012 珍奥牌蛋白质粉 0071 2012 珍奥牌 蛋白质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2实施 2012-01-23发布 珍奥牌蛋白质粉 Q/ZAO 0071S—2012 代替 Q/ZA·071-2008 Q/ZAO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AO 0071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ZA·071-2008《珍奥牌蛋白质粉》。 本标准与Q/ZA·071-2008《珍奥牌蛋白质粉》主要差异: ——修改了前言; ——核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由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树丹、李恕、崔升佐。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Ⅰ ——Q/ZA·071-2008。 Q/ZAO 0071S—2012 珍奥牌蛋白质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珍奥牌蛋白质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仅适用于以大豆蛋白粉、维生素D、维生素C、葡萄糖酸钙、焦磷酸铁、牛磺酸、核苷酸、三氯蔗糖、牛奶香精为原辅料,经混合、袋装工艺加工制成的珍奥牌蛋白质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4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759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5571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 25531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YBB 00172002 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1 3.1.1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GB/T 22493的规定。 Q/ZAO 0071S—2012 3.1.2 维生素D: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的规定。 3.1.3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 3.1.4 葡萄糖酸钙:应符合GB 15571的规定。 3.1.5 牛磺酸:应符合GB 14759的规定。 3.1.6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 3.1.7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乳黄色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气味 形 态 内容物均匀、无结块粉末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以干基计,N×6.25)/% ≥ 80 脂肪(以干基计)/% ≤ 5.0 水分/% ≤ 8.0 灰分/% ≤ 7.0 铅(以Pb计)/(mg/kg) ≤ 1.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g) ≤ 0.9 霉菌/(cfu/g) ≤ 50 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Q/ZAO 0071S—2012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要求。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本产品10g,在自然条件下用感觉器官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以干基计,N×6.25) 4.2.2 脂肪 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要求 原、辅料入库前应经公司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5.2 组批与抽样 以同班次生产的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取样量为51袋,其中31袋用于检验,另20袋为备样。 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微生物指标、净含量偏差。 5.4 型式检验 3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Q/ZAO 0071S—2012 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3432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药品用包装复合膜包装应密封好,无漏气,6.0g/袋,20袋/盒。药品用包装复合膜的质量应符合YBB00172002《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规定。产品小包装盒用硬纸盒,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外包装上应印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禁挤压,防止水湿,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防晒、防潮、防雨淋和防压。 6.4 贮存 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存放时应距地面10cm以上,距墙面30cm以上。严禁挤压,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气味的物质混贮。 6.5 保质期 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保质期为24个月。 4 Q/ZAO 007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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