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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BH
0001
S-2015
邹平县白鹤山泉水厂
瓶桶装饮用水
2015
邹平县
白鹤
山泉
水厂
饮用水
Q/ZBH
邹平白鹤山泉水厂企业标准
Q/ZBH 0001S-2015
桶(瓶)装饮用水
2015-05-20发布 2015-06-10实施
邹平白鹤山泉水厂 发布
/ZBH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邹平白鹤山泉水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延文 杨大鹏。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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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BH 0001S-2015
桶(瓶)装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桶(瓶)装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源水为原料,经过滤、杀菌、灌装、封口、灯检、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桶(瓶)装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
按GB 8537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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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BH 0001S-2015
3.2 生产工艺
地下水源水→粗过滤→精细过滤→臭氧杀菌→灌装(瓶、桶盖清洗消毒)→灯检→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度/度 ≤
10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肉眼可见物
无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mg/L) ≤
2.0
铅(以Pb计)/(mg/L) ≤
0.01
总砷(以As计)/(mg/L) ≤
0.01
镉(以Cd计)/(mg/L) ≤
0.005
余氯(游离氯)/(mg/L) ≤
0.05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ug/L) ≤
10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
偏硅酸/(mg/L) ≥
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四氯化碳/(mg/L) ≤
0.00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GB/T 8538
注: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5
1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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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色度、浑浊度、滋味和气味、肉眼可见物
按GB/T 57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余氯
按GB/T 5750.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四氯化碳
按GB/T 57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三氯甲烷、溴酸盐
按GB/T 575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耗氧量
按GB/T 5750.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按GB/T 57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亚硝酸盐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 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 偏硅酸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测定。
5.3.2 铜绿假单胞菌
按GB/T 8538规定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包装产品应以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包装完好的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桶(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抽样数量为12桶,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应有生产厂的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
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标签、包装、净含量、感官指标、大肠菌群。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
6.3.2.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 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采用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应符合QB 2460、GB 14942的规定。
7.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桶装水保质期为1个月,瓶装水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