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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AJ
0001
S-2014
山东奥京食品有限公司
免洗红枣
2014
山东
食品有限公司
红枣
Q/SOM ××××—××××
Q/ZAJ
山东奥京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AJ 0001S-2014
免洗红枣
2014-10-10发布 2014-10-10实施
山东奥京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ZAJ 0001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奥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金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免洗红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免洗红枣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去核或不去核后烘干制成的免洗红枣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4884 蜜饯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分类
按质量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按品种可分为金丝枣、无核金丝枣、大红枣、新疆枣等。
4 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水源要求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2免洗红枣:
应符合GB/T 5835规定。
4.2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筛选→去核(或不去核)→清洗→烘干→包装→检验→入库。
4.3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金丝枣、无核金丝枣、大红枣、新疆枣)
一级
二级
三级
果形和个头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个头均匀。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个头均匀。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个头相对均匀。
品质
肉质肥厚,原果味浓,味甜纯正,无异味,枣身干爽,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70%,无杂质。
有原果味,味甜纯正无异味,枣身干爽,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5%,无杂质。
有原果味,味甜纯正无异味,枣身干爽,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0%,无杂质。
损伤和缺点
无霉变、不成熟果,允许虫果、破头、油头三项计数不超过5%。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3%。
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5%。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25
铅(Pb)/(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05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1
六六六/(mg/kg) ≤
0.05
滴滴涕/(mg/kg) ≤
0.05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800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形态
将样品平铺在白色洁净的平面上,用目测方法观察评定。
6.1.2 个头
于样枣中按四分法取样1000g观察枣粒大小及均匀程度。
6.1.3 品质
随机采取样枣10粒,用不锈钢小刀逐个纵剖切开,观察切面果肉肥厚情况。
6.1.4 损伤及缺点
于1000g枣样中,检出不熟枣、病虫枣、霉烂级破头、油头枣,称重。按公式(1)计算不合格枣的百分率。
不合格枣(%)=(不合格枣重量g/样品的重量g)×100 ………………………… (1)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5卫生指标检测
污染物、农药残留量分别按GB2762和GB2763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7.2.1 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100件(箱)以下者按3%抽取,100件(箱)以上者每增100件(箱)增抽1件(箱);增加部分不足100件(箱)时按100件(箱)计算。
7.2.2 抽样时应在全批货物的不同部位按规定件数抽取样品。再从每件的上、中、下分别抽取样品,将所取全部样品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至2 kg ,装入清洁、干燥的容器内供作试样。
7.2.3 包装检验和净含量检验在抽样时一起进行。
7.2.4 取样后,应在存样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日期、厂名、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或代号。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装材料,应符合GB 10004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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