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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AO
0045S-2012
珍奥火麻仁饮料
0045
2012
火麻仁
饮料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02实施
2012-01-01发布
珍奥火麻仁饮料
Q/ZAO 0045S—2012
代替Q/ZA·045-2008
Q/ZAO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AO 0045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ZA·045-2008《珍奥火麻仁口服液》。
本标准与Q/ZA·045-2008《珍奥火麻仁口服液》主要差异:
——修改了前言;
——核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由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树丹、李恕、崔升佐。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Ⅰ
——Q/ZA·045-2005、Q/ZA·045-2008。
Q/ZAO 0045S—2012
珍奥火麻仁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珍奥火麻仁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低聚木糖、决明子、桑椹、火麻仁、蜂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经煎煮、醇沉、炼蜜、配制、过滤、罐装、封口、灭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珍奥火麻仁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QB/T 2984 低聚木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决明子、桑椹、火麻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相关规定要求。
3.1.2 低聚木糖:应符合QB/T 2984的规定。
3.1.3 蜂蜜:应符合GB 14963规定要求。
3.1.4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3.1.5 酒精:应符合GB 10343规定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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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AO 0045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棕色或红棕色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性 状
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15
pH值
3.5~6.5
还原糖/%
≥
2.0
铅(以Pb计)/(mg/kg)
≤
0.5
砷(以As计)/(mg/kg)
≤
0.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ml)
≤
0.06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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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方法
Q/ZAO 0045S—2012
4.1 感官要求
取本品,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品尝其滋味。
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pH值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还原糖
按GB/T 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要求
原、辅料入库前应经公司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5.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取样量为33瓶,其中23瓶用于检验,另10瓶为备样。
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值、微生物指标、净含量负偏差。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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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3432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应封口严密、牢固、不泄漏,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禁挤压,防止水湿,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防晒、防潮、防雨淋和防压。
6.4 贮存
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存放时应距地面10cm以上,距墙面30cm以上。严禁挤压,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气味的物质混贮。
6.5 保质期
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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