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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QS 0001S-2012 即食海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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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QS 0001S-2012 即食海蜇 0001 2012 即食 海蜇
Q/GHT 002—2007 + .,m r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20实施 2012-02-10发布 即食海蜇 Q/YQS 0001S—2012 Q/YQS 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 Q/YQS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先志。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YQS 0001S—2012 即 食 海 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为主要原料,经切割、漂洗(脱盐、脱矾)、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内配有调料包的即食海蜇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原料不同分为即食海蜇丝(皮)、即食海蜇头。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1 4.1.1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新鲜,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应符合SC/T 3210。 Q/YQS 0001S—2012 4.1.2 生产用水:应该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组织形态 固体条状、块状,无杂质 色 泽 具有本品种海蜇的固有颜色 滋、气味 具有海蜇固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固形物/% ≥ 55 甲基汞/(mg/kg) ≤ 0.3 明矾(以AI计)(干样品)/(mg/kg) ≤ 10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cfu/g) ≤ 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2 5.1 感官要求 Q/YQS 0001S—2012 用目测、口尝、嗅觉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总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甲基泵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明矾 按SC/T 32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5.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按千分之一抽取,但每批不应少于10袋。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3 Q/YQS 0001S—2012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时小心、轻放、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不能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产品的贮存温度0℃~25℃ 在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4 Q/YQS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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