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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QS
0001S-2012
即食海蜇
0001
2012
即食
海蜇
Q/GHT 002—2007
+
.,m r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20实施
2012-02-10发布
即食海蜇
Q/YQS 0001S—2012
Q/YQS
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
Q/YQS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先志。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YQS 0001S—2012
即 食 海 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为主要原料,经切割、漂洗(脱盐、脱矾)、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内配有调料包的即食海蜇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原料不同分为即食海蜇丝(皮)、即食海蜇头。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1
4.1.1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新鲜,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应符合SC/T 3210。
Q/YQS 0001S—2012
4.1.2 生产用水:应该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组织形态
固体条状、块状,无杂质
色 泽
具有本品种海蜇的固有颜色
滋、气味
具有海蜇固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固形物/%
≥
55
甲基汞/(mg/kg)
≤
0.3
明矾(以AI计)(干样品)/(mg/kg)
≤
10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cfu/g)
≤
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2
5.1 感官要求
Q/YQS 0001S—2012
用目测、口尝、嗅觉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总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甲基泵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明矾
按SC/T 32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5.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按千分之一抽取,但每批不应少于10袋。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3
Q/YQS 0001S—2012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时小心、轻放、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不能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产品的贮存温度0℃~25℃
在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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