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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QS
0001
S-2013
鞍山市益群食品厂
凉皮
2013
鞍山市
食品厂
Q/YQS
鞍山市益群食品厂企业标准
Q/YQS 0001S-2013
凉 皮
2013-09-18发布 2013-10-17实施
鞍山市益群食品厂 发布
Q/YQS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271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
本标准由鞍山市益群食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征、王晓里。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YQS 0001S-2013
凉 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凉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凉皮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瓜尔胶,经过浸泡、清洗、研磨、过滤、粉蒸、冷却等加工工序制成的有特定形状的即食凉皮。
4 技术要求
1
4.1 原辅料要求
Q/YQS 0001S-2013
4.1.1 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GB 2761、 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4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7规定。
4.1.5 瓜尔胶:应符合GB 28403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组织形态
面皮均匀整齐,表面平滑,柔软有弹性,表面无糊面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香味,无其他异味
杂 质
表面和内部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口 感
有爽滑感,不粘牙,无硬芯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80.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食用盐/(%) ≤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2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食品添加剂
2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Q/YQS 0001S-2013
4.6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4.8 农药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4.9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10 生产加工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通过观察、品尝和嗅闻,检查其滋味、气味和杂质。
5.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大肠菌群
按GB /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志贺氏菌
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9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11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6.2 出厂检验
3
6.2.1 产品出厂需经本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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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时;
b)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6件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
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6.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件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6.6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存。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在4℃-7℃保质期为3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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