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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XY
0001
S-2012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园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醡辣椒
2012
土家族
苗族
自治县
西园
综合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
辣椒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园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12-05-01实施
2012-04-08发布
醡辣椒
Q/YJXY 0001S—2012
Q/YJX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YJXY 0001S—2012
目 次
前言………………………………………………………………………………………………………………1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要求………………………………………………………………………………………………………… 2
4 试验方法…………………………………………………………………………………………………….3
5 检验规则…………………………………………………………………………………………………….4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 … …4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
本标准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园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起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园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迎春、杨荀芳、冯景彪。
醡辣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醡辣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园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大米、芋头、红辣椒、食用植物油、食盐为原料,经预处理、腌制、炒制混合而成的熟制食品醡辣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4 大米
GB 2714 酱腌菜卫生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5517 粮油检验 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GB1354和GB 2715的规定。
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要求
3.1.4 芋头应新鲜、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无污染。
3.1.5 红辣椒应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无污染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指标
性状及色泽
固态、具有该产品固有色泽,且油润光亮。
滋味与气味
香辣浓郁,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标
水分/(g/100g) ≤
40.0
酸度/(g/100mL) ≤
3.0
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 ≤
8.0
过氧化值/(g/100g) ≤
0.25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1
总砷(As)/(mg/kg) ≤
0.5
铅(Pb)/ (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20.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4.2 水分测定按GB5009.3规定执行。
4.3 酸度测定按GB/T5517规定执行。
4.4 食盐测定按GB/T12457规定执行。
4.5 过氧化值测定按GB5009.37规定执行。
4.6 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按GB/T5009.34规定执行
4.7 总砷测定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4.8 铅测定按GB5009.12规定执行。
4.9 黄曲霉毒素B1测定按GB5009.22规定执行。
4.10 亚硝酸盐测定按GB/T5009.33规定执行。
4.11 微生物指标测定按GB4789.2、GB4789.3、GB4789.4、GB/T4789.5和GB4789.10规定执行。
4.12 净含量测定按JJF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同批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所抽样品必须是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同一产品为抽样基数,随机抽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量不少于5Kg),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
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4 型式试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3.2-3.6的项目,每半年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换设备或连续停产三个月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规定,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
6.4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及存放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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