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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C
0001
S-2015
济南宇杰保健茶开发有限公司
袋泡茶代用茶
2015
济南
保健茶
开发有限公司
袋泡茶
用茶
Q/SOM ××××—××××
Q/ YJC
济南宇杰保健茶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JC 0001S-2015
袋泡茶(代用茶)
2015-08-12发布 2015-08-25实施
济南宇杰保健茶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1
Q/YJC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宇杰保健茶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宇杰。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袋泡茶(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袋泡茶(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薏苡仁、枸杞子、肉桂、蒲公英、白芷等为原料,经过原料验收、分选、拼配、包装等工艺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袋泡茶(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009.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123 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薏苡仁、枸杞子、肉桂、蒲公英、白芷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分选→拼配→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和气味、无异味
GB/T 14487
和GB/T 23776
性 状
具有产品的自然品质特征,干燥,无虫蛀,无霉变
汤 色
具有产品该有的汤色
杂 质
洁净、无夹杂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0.0
GB/T 8304
总灰分/(g/100g) ≤
12.0
GB/T 8306
铅(Pb)/(mg/kg) ≤
2.0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稀土(以稀土氧化物总量计)/(mg/kg) ≤
2.0
GB 5009.94
六六六/(mg/kg) ≤
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
0.2
GB/T 5009.19
三氯杀螨醇/(mg/kg) ≤
0.2
GB/T 5009.176、NY/T 761
氰戊菊酯/(mg/kg) ≤
0.5
GB/T 5009.110、NY/T 761
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
0.1
GB/T 5009.34
敌敌畏/(mg/kg) ≤
0.1
NY/T 761
乐果/(mg/kg) ≤
0.2
NY/T 761
注1:其他农药残留符合GB 2763的规定。 注2:乐果指标为临时限量。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
表3 致病菌限量
3.6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600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待检,另一份留样备用。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理化指标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袋、纸盒等,应分别符合GB 9683和GB/T 31123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