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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
OOO1
S-2012
贵阳乌当燕津肉类食品加工厂
腌腊肉制品
2012
贵阳
肉类
食品
加工厂
腊肉
制品
Q/ Y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 YJ OOO1S—2012
腌腊肉制品
2012 - 05 - 25发布
2012 – 06 – 04实施
贵阳乌当燕津肉类食品加工厂发布
Q/YJ 0001S—2012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贵阳乌当燕津肉类食品加工厂提出 ;
本标准由贵阳乌当燕津肉类食品加工厂批准;
本标准由贵阳乌当燕津肉类食品加工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桂木
4
腌 腊 肉 制 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腊肉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销售的以优质新鲜畜肉为原料,辅以食盐、花椒、桂皮、草果、丁香、砂仁、白砂糖、亚硝酸钠,经传统工艺精制而成的腌腊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1907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猪肉:应符合GB 9959.1、GB 9959.2、GB 2707的规定。
3.1.2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4 其他原辅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质量要求
3.2.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 标
色泽
色泽鲜明,肌肉呈鲜红或暗红色,脂肪透明或呈乳白色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无异味、酸败味;滋味鲜美、咸味适口
组织形态
条形、肉身干爽、结实
3.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25.0
食盐(以NaCl计),%
≤9.0
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lOOg
≤0.50
铅(Pb), mg/kg
≤0.2
无机砷,mg/kg
≤0.05
镉(Cd), mg/kg
≤0.1
总汞(以Hg计), mg/kg
≤0.05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NO2计),mg/kg
≤30
苯并(a)芘μg/kg
≤5
3.2.3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3.2.4 食品添加剂
3.2.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2.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目测,鼻嗅及品尝。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2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4.2.3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
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4.2.5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4.2.6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4.2.7 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4.2.8 亚硝酸钠: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9 苯并(a)芘: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0 净含量:按JJFl070的规定的方法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或由本厂委托检验的形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能出厂。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和包装标识指标。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5.3.2 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 产品的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新产品定型时:
c) 原材料有重大变化时;
d) 停产6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
5.4 抽样
按GB 9695.19的方法进行,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kg。所取样品分别作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并加倍留样,妥善保管以备复检。
5.5判定规则
5.5.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
5.5.2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
5.6仲裁
如订货单位在收到订货30天以内对该产品有质量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仍达不成协议,向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申请仲裁质量检验,以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内外包装的标志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6.2 包装
采用的内包装物应符合GB 9687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防雨防晒。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库房应干燥通风,避晒避雨,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存。
7 保质期
产品在25℃以下存放,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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