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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N 0004 S-2015 阳信县恒庆堂鸭梨酿造有限公司 鸭梨醋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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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N 0004 S-2015 阳信县恒庆堂鸭梨酿造有限公司 鸭梨醋饮 2015 阳信县 恒庆堂 鸭梨 酿造 有限公司
Q/YHN0004S-2015 Q/YHN 阳信县恒庆堂鸭梨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HN 0004S-2015 代替Q/YHN 0004S-2014 鸭梨醋饮 2015-01-13 发布 2015-01-15 实施 阳信县恒庆堂鸭梨酿造有限公司 发布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YHN 0004S-2014《鸭梨醋饮》 本标准与Q/YHN 0004S-2014《鸭梨醋饮》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部分标准进行了更新,对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加注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字样。 ——“3 术语和定义”中对低酸型鸭梨醋饮的总酸范围进行了限定。 ——“3 术语和定义”中对中酸型鸭梨醋饮的定义进行了规范描述,删除了“具有较高保健功能”字样。 ——增加了5.5.1 致病菌限量指标。 ——对“9.2.2 型式检验”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9.4 抽样”增加了抽样量。 ——“9.5 规定规则”改为“9.5 判定规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本标准由阳信县恒庆堂鸭梨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新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HN 0004S-2014《鸭梨醋饮》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鸭梨醋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鸭梨醋饮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型鸭梨醋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鸭梨汁(含量不低于30%)、果葡糖浆、低聚果糖等成份经调配而成的鸭梨醋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18187 酿造食醋 GB 18706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19297-2003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T 20882 果葡糖浆 BB/T 0018 包装容器 葡萄酒瓶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低酸型鸭梨醋饮 以发酵型鸭梨醋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鸭梨汁(含量不低于30%)、果葡糖浆、低聚果糖等成份经调配而成的总酸(以醋酸计)不低于0.3g/100ml但不高于1.0g/100ml的适合直接饮用的鸭梨醋饮料。 3.2 中酸型鸭梨醋饮 以发酵型鸭梨醋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鸭梨汁(含量不低于30%)、果葡糖浆、低聚果糖等成份经调配而成的总酸(以醋酸计)不低于1.0g/100ml的直接饮用或经稀释饮用的鸭梨醋饮料。 4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两大类:低酸型鸭梨醋饮、中酸型鸭梨醋饮。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 5.1.1 鸭梨浓缩汁 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5.1.2 鸭梨醋 应符合GB 18187的规定。 5.1.3 果葡糖浆 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 5.1.4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5.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配料计量→调配→精滤→超高温瞬时灭菌→灌装→巴氏杀菌→包装→检验→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低酸型鸭梨醋饮 中酸型鸭梨醋饮 色泽 浅黄色或橙黄色 琥珀色 香气 具有鸭梨和食醋固有的香气 梨香、醋香浓郁 滋味 甜酸适口、清爽,无异味 甜酸柔和、无异味 体态 澄清透明,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果肉沉淀 澄清,微有沉淀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低酸型鸭梨醋饮 中酸型鸭梨醋饮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5.0 10 总酸(以醋酸计)/(g/100ml) ≥ 0.3 1.0 总砷(以As计)/(mg/L) ≤ 0.2 0.2 铅(以Pb计)/(mg/L) ≤ 0.05 0.05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 (mg/kg) ≤ 10 10 展青霉素(μg/L) ≤ 50 50 苯甲酸 /(g/kg) ≤ 1.0 1.0 安赛蜜 /(g/kg) ≤ 0.3 0.3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20 酵母菌/(cfu/ml)           ≤ 20 5.5.1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用方案及限量指标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 按GB 19297-2003第10.1规定的方法检验。 8.2 理化检验 8.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6 展青霉素 按GB/T 5009.18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7 苯甲酸 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8 安赛蜜 按GB/T 5009.14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3 微生物检验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3.4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8.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9.2 型式检验 9.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检验项目。 9.2.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9.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8瓶,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微生物检验,6瓶留样备检。 9.5 判定规则 9.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9.5.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型式检验不得复检。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的规定。 10.2 包装 10.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或屋顶包包装,应分别符合BB/T 0018 和GB 18706 的规定。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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