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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HJ 0001 S-2012 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 永恒和酒(配制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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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HJ 0001 S-2012 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 永恒和酒配制酒 2012 贵州省 习水县 永恒 酒业有限公司 配制
DB52/T ××××—2007 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10实施 2012-03-10发布 永恒和酒(配制酒) Q/YHHJ0001S--2012 Q/YHHJ 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YHHJ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海玉。 I 永恒和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恒和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枸杞、大枣、山楂,经浸泡、过滤、贮藏、勾兑等工序制作而成的枸杞酒(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检验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T10345 白酒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白酒应符合GB2757标准要求。 3.1.2  辅料:枸杞、大枣、山楂等辅料应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和相应标准要求。 3.1.3 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和外观 红褐色(或微黄)透明,允许少量沉淀物。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口 感 微甜,具有药脂味。 杂 质 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 vol) 40.0~52.0 甲醇/(g/100ml) ≤0.04 铅(以pb计)/(mg/L) ≤1.0 锰(以Mn计)/(mg/L) ≤2.0 食品添加剂(甜蜜素)g/kg ≤0.65 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3. 4. 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 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有关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先检查色泽、形态及异物,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 4.2 理化指标 酒精度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检测。 4.3 卫生指标 甲醇、铅、锰的测定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4 甜蜜素测定按SN/T 1948 规定的方法检测。 4.5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2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产品应经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1.3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3.2-3.5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 c)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2  抽样 5.2.1  组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2  批量:在1000瓶以下时,按2%的比例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批量在10000瓶以下时,按1%的比例抽样;10000瓶以上,按0.5%的比例抽取检验用样品,抽样量不少于2L。 5.3  判定规则 5.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即判为合格品。 5.3.2  感观要求、酒精度、净含量检验有不合格项,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3.3  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10344的规定,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内包装,采用玻璃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数量等。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装卸时应轻放,防重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堆。常温下保质期为3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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