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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HJ
0001
S-2012
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
永恒和酒配制酒
2012
贵州省
习水县
永恒
酒业有限公司
配制
DB52/T ××××—2007
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10实施
2012-03-10发布
永恒和酒(配制酒)
Q/YHHJ0001S--2012
Q/YHHJ
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YHHJ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永恒酒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海玉。
I
永恒和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恒和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枸杞、大枣、山楂,经浸泡、过滤、贮藏、勾兑等工序制作而成的枸杞酒(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检验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T10345 白酒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白酒应符合GB2757标准要求。
3.1.2 辅料:枸杞、大枣、山楂等辅料应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和相应标准要求。
3.1.3 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和外观
红褐色(或微黄)透明,允许少量沉淀物。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口 感
微甜,具有药脂味。
杂 质
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 vol)
40.0~52.0
甲醇/(g/100ml)
≤0.04
铅(以pb计)/(mg/L)
≤1.0
锰(以Mn计)/(mg/L)
≤2.0
食品添加剂(甜蜜素)g/kg
≤0.65
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3. 4. 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 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有关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先检查色泽、形态及异物,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
4.2 理化指标
酒精度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检测。
4.3 卫生指标
甲醇、铅、锰的测定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4 甜蜜素测定按SN/T 1948 规定的方法检测。
4.5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2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产品应经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1.3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3.2-3.5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
c)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2 抽样
5.2.1 组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2 批量:在1000瓶以下时,按2%的比例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批量在10000瓶以下时,按1%的比例抽样;10000瓶以上,按0.5%的比例抽取检验用样品,抽样量不少于2L。
5.3 判定规则
5.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即判为合格品。
5.3.2 感观要求、酒精度、净含量检验有不合格项,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3.3 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10344的规定,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内包装,采用玻璃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数量等。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装卸时应轻放,防重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堆。常温下保质期为3年。
3